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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宝法民三初字第54号
深 圳 市 宝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深宝法民三初字第54号
原告(反诉被告)钟某兵,男。
被告(反诉原告)陈某刚,男。
委托代理人李某志,广东格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钟某兵与被告(反诉原告)陈某刚铺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刘妍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与原告签订的租赁合同有效期至2012年9月1日,但被告企图毁约。2010年8月某日,被告以验合约为由企图撕毁合约,未遂;9月6日被告等四人入屋关门挟持强“验”合约;9月7日,被告开一面包车堵住大门五天五夜;9月15日,被告上门砸店;9月17日,被告要求巡警“服务”,10月17日,被告收取九月份房租后砌封大门;11月18日,被告入屋赶打屋内的人致人受伤住院;11月21日,派出所约双方做调解,被告失约,原告找到被告住处,与被告老婆达成口头协议;11月23日,被告反悔,上门讨取“经费”、“请人费”、律师费等。原告曾多次到派出所、司法部门、信访办询问并寻求帮助,为制止被告有预谋的野蛮的违法行为,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约。
被告答辩称,原、被告于2004年8月28日签订合同后,合同约定9月1日到期,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合同,原告无权占有被告的商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反诉称, 2004年8月28日,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关于承租西乡九围簕竹角同富裕路X号商铺的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于2007年9月1日到期。租赁合同到期后反诉人未与其续签合同(原合同背面的房东签名不是反诉人所签)。反诉人多次要求被反诉人搬离,被反诉人均不同意。反诉人已于2010年9月25日委托李某志律师通知被反诉人,反诉人决定于2010年10月1日收回商铺,要求被反诉人于2010年10月1日前将商铺交回反诉人。如果被反诉人拒绝返还的,该商铺的租金从2010年10月1日开始按3000元每月计算。被反诉人冒充反诉人签名,非法占用反诉人商铺,为维护反诉人的权利,特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续期条款无效,并判令被反诉人立即将商铺交还给反诉人,并结清所有商铺使用期间的费用(暂计至2010年12月1日约1000元);2、判令被反诉人按政府指导租金1785元每月,补足2007年9月1日开始至2010年9月30日少缴的租金21645元;3、判令被反诉人按3000元每月支付自2010年10月1日起至被反诉人将商铺交回反诉人止期间的租金;4、判令被反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答辩称,被告的反诉理由不能成立,答辩意见与我方的起诉意见一致。
经审理查明,2004年8月28日,被告作为甲方,原告作为乙方,双方签订《合约》。《合约》约定,甲方将位于西乡九围簕竹角同富裕路X号商铺的铺位出租给乙方,每月租金800元整,每月10号前缴清,租期为3年,即自2004年9月1日至2007年9月1日,期满续优;按金1600元期满归还;对承租房屋乙方须合法使用,不得破坏设施,水电费、管理费由乙方负责。
根据被告的申请,本院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上述《合约》背面内容为“本合同续期有效至贰零壹贰年九月壹日止。其中说明:从贰零零柒年九月壹日起,月租金升至壹仟元整。2006.4.3,房东签名:陈某刚”的续期条款中“陈某刚”的签名真实与否进行鉴定。经鉴定,该签名系被告本人书写。
双方签订《合约》后,被告向原告交付了涉案房屋,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租金。2010年10月后,被告要求原告按照每月3000元的租金标准缴纳租金,原告不同意,仍按照原约定向被告支付租金,但被告不予接受。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合约》(正反两面)、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在卷证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约》及其背面的续期条款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合约签订后被告依约将涉案房屋交付给原告,原告亦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租金,2010年10月后,被告要求原告按照每月3000元的租金标准缴纳租金,本院认为,被告提出的这一要求未能和原告协商一致,则不能改变原合约的约定,双方应按照原约定继续履行,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合约》背面的续期条款并非被告本人签名,不能按续期条款继续履行,根据被告的申请本院已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签名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是被告本人签名,则被告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原告仍在继续使用涉案房屋,因此对被告要求原告支付自2010年10月1日起至原告将商铺交回被告之日止期间租金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但应按每月人民币1000元的标准支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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