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宝法民二初字第91号(2)
本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主张解除买卖合同及返还货款,应当举证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原告提供的购销合同无被告的盖章或签名,原告提供的银行转账数额亦与该购销合同约定的价款及付款方式均不一致,其表示系手续费导致,但未提交证据证明,亦无其他证据证明双方交易过程。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与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X米达服饰设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874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邹 哲 华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何 丹 玲(兼)
书 记 员 梁 娇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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