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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70号(2)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8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邹 哲 华
人民陪审员 刘 敏
人民陪审员 徐 小 妹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 日
书 记 员 何 丹 玲(兼)
书 记 员 周 治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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