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宝法民一初字第244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深宝法民一初字第244号
原告:范某坤,男。
委托代理人:黄某博,广东国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滨,男。
被告:庄某成,男。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负责人:隗某牧。
委托代理人:颜某南,公司职员。
原告范某坤诉被告朱某滨、被告庄某成、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黄某博、被告朱某滨、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颜某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庄某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7月9日15时20分许,被告朱某滨驾驶粤BM001H号轿车行驶在西乡大道高速入口转盘处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朱某滨开车未确保安全,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人民医院治疗,于2010年7月22日出院,住院治疗13天。医嘱出院后休息三个月,住院期间陪护1人,加强营养。原告自付医疗费1000元,产生住院伙食补助费650元(50×13),护理费650元(50 ×13),营养费2000元,交通费300元,误工费9150.82元(31810÷365×105)。2010年1O月9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的伤残为拾级,原告支付鉴定费700元,产生残疾赔偿金58489.04(29244.52×20×1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8533.68元(5019.81×8÷3×10%+5019.81×16÷3×10%+5019.81×8÷2×10%+5019.81×10÷2×10%)。被告朱某滨依法应当赔偿原告上述损失共计91473.54元,被告庄某成作为肇事车辆车主,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作为肇事车辆保险人,依法亦应对该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请求判令:1、被告朱某滨、被告庄某成、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款项共计91473.54元;2、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朱某滨辩称:发生交通事故后,其垫付原告医疗费6225.35元,另向原告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和护理费共计2000元。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辩称:1、我方应仅在交强险的分项限额内进行赔偿,超出交强险分项限额的部分按责任比例进行赔偿;2、本案有主次责任之分,我方没有垫资其他费用,原告的部分诉求过高,不予认可;3、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没有异议;4、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10000元也应按照比例进行赔偿。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9日15时20分许,被告朱某滨驾驶粤BM001H号轿车行驶在西乡大道高速入口转盘处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朱某滨开车未确保安全,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驾驶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承担次要责任。
另查:1、被告庄某成系粤BM001H号车的车主,事故发生时该车在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购买了交强险;2、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住院13天(2010年7月9日至2010年7月22日),有医嘱陪护一人,有医嘱加强营养,医嘱出院后休息三个月,原告从入院到伤残鉴定前一日期间共计91天,经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鉴定费700元;3、被告朱某滨垫付原告医疗费6225.35元,另向原告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和护理费共计2000元;4、原告提供了交通费票据300元证明其交通费支出;5、原告提供了被抚养人的证明、户口本、出生证等证据证明被抚养人情况:范某南1938年8月18日出生,系原告之父,吴某惠,1946年10月12日出生,系原告之母,原告与兄弟范某毫、范某伟三人为共同抚养义务人,范某杰系原告长子,2000年3月9日出生,范某涛系原告次子,2002年9月11日出生,原告与妻子马某玲为共同抚养义务人。
以上事实,有驾驶证、行驶证、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单、病历本、出院记录、疾病证明书、司法鉴定书及鉴定票据、《证明》、户口本、交通费票据、医疗费票据、收款收据等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朱某滨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范某坤承担次要责任。依据相关证据以及本庭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对此事故的责任认定准确,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采信。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