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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95号
深 圳 市 宝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95号

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成功X电子科技开发部。

法定代表人黄某全。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某全,该公司职员。

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中X华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某清,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何某强,该公司管理部主管。

深圳市成功X电子科技开发部与深圳市中X华发科技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晓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市成功X电子科技开发部诉称,被告于2010年5月至8月与原告签订了工控设备销售与维修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工控产品,月结30天付款,总货款为46774元。原告依约送货后,被告未能依约支付货款,至今拖欠货款46774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6774元及利息(每月2778.38元至支付之日止);2、支付滞纳金、催讨帐款误工费等2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深圳市中X华发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没有依约履行维修协议,对被告交由其维修的主板没有修复,甚至人为破坏且推脱责任,给被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深圳市中X华发科技有限公司反诉称,原告于2010年5月18日为被告修理二块电测主板I/O板,到2010年8月初就不能使用,被告多次联系原告要求保修,原告一直不理,被告无奈请其他公司鉴定,其他公司证实此板是人为损坏,不能修复,被告只好再次请求原告修理,原告一直只是答应但不付出行动。2010年12月10日原告才同意被告将主板寄过去修理,原告收到后却一直拖着,被告无奈之下只好再次要求将板寄回。被告将此板寄给原厂商鹏达维修鉴定,证实此板根本就无法修复,人为搞坏,由于原告的一次次欺骗,二台测试机从8月到12月29日停产,直接给被告造成经济损失250元/天×2×120=60000元。请求依法判令由原告赔偿被告经济损失60000元及损坏二块主板的赔偿款24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深圳市成功X电子科技开发部辩称,被告拖欠原告货款事实清楚,原告在2010年5月至10月一直有供货给被告,被告直到2010年12月才提出主板维修有问题,被告的反诉无事实依据,请求依法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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