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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26号(2)

被告深圳市X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X达智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款人民币3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邹 哲 华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何 丹 玲

书 记 员 买 晓 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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