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1)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39号
深 圳 市 宝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39号

原告何某,男。

委托代理人章某,广东鹏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廖某,男。

被告二深圳市顺XX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代理人卢某,男。

被告三中国人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负责人:宋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某,广东华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广东华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被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丽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原告委托代理人章某、被告一廖某、被告二委托代理人卢某、被告三委托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lO年8月20日12时许,被告一驾驶被告二所有的粤BGJ672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宝城留仙路自北往南行驶至创业路口时,因操作不当致车头右侧与原告所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右侧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一与原告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受伤后,于201O年8月20日至9月17日在深圳市宝安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0天。经医院诊断:l、右侧内外踝骨折;2、右面颊部及右踝部皮肤软组织挫伤。出院医嘱:休息三个月、一年有骨折端愈合可以拆除钢板、住院期间需留陪护壹人。原告自行支付门诊医药费922.7元。20lO年11月23日原告受伤部位被评残机构评定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定为7000元。原告为此花评残费700元、后续治疗费评估费600元。被告二为肇事车辆的强制保险人,保险合同期限为2010年5月至2011年5月。原告为治疗花交通费174元,电动车维修费支付620元。原告为农村户籍,从2008年9月起至今一直在深圳市居住,并从2008年4月17日至2010年8月底,每月均有固定收入。由于被告的过错,原告精神上受到了极大的伤害。为此,特诉至贵院。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连带赔偿原告损失81676元。2、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一辩称:我与被告二系挂靠关系,肇事车辆挂靠在被告二名下。

被告二辩称:被告一所陈述属实。

被告三辩称:一、本案答辩人仅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之内承担赔付责任。二、答辩人已支付交强险医疗费限额10000元。三、本案事故中原告承担同等责任,那么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也要予以扣减。四、本案原告是农村户籍,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20日,被告一廖某驾驶粤BGJ672号车由北往南行驶时因操作不当致车头右侧与原告所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右侧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原告何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宝安大队于当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事故被告一与原告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治疗情况,事故发生后,原告在深圳市宝安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0年9月18日出院,住院30天,住院诊断书注明:住院期间陪护一人,出院后建议休息三个月,一年后骨折端愈合可以拆除钢板。2010年11月23日广东深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针对原告的伤情作出原告的伤残等级为拾级、后续治疗费约7000元的鉴定结论。

原告何某身份情况,原告系农业户籍,为证明其事故发生前已在深圳市居住满一年并有固定收入,原告提供深圳市居住证、劳动合同、社保清单证明其自2008年4月至事故发生前一直在深圳市汇X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车辆情况,被告一廖某系事故发生时粤BGJ672号车的驾驶员,被告二深圳市顺XX物流有限公司系粤BGJ672号车的登记车主,被告一与被告二系挂靠关系,肇事车辆挂靠在被告二名下,被告三中国人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为该车承保了交通事故强制险,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分项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金110000元,医疗费1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付款情况,被告一已支付原告医疗费7855.62元,被告三已支付原告10000元医疗费,未包括在原告的诉讼请求中。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行驶证、驾驶证、保险单、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医疗费票据、交通费票据、鉴定费发票、门诊病历、工资单等证据在卷证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一廖某所发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与被告一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由于肇事车辆已在被告三处投保了交通事故强制险,在交通事故强制险限额内应当由被告三承担直接赔偿责任,超过限额部分,应按事故的责任确定赔偿比例。由于被告一驾驶机动车辆,原告驾驶非机动车辆,在同等责任的情况下,应由原告承担40%的责任,被告一承担60%的责任,被告二作为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未尽管理职责,应与被告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