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1)深宝法民劳初字第163号
深 圳 市 宝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深宝法民劳初字第163号
原告:段金某,男。
委托代理人:余某,男。
被告:永维X服装(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奕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泽某,广东正平X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某,系该公司人事行政主任。
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柯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余某、被告委托代理人林泽某和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4月5日,原告入职被告处,其时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08年4月30日至2009年4月30日,岗位为大烫,劳动报酬为计件工资。其后续签劳动合同期限自2009年5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岗位为大烫,劳动报酬为900元和超产奖,实际为计件工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少支付工资37000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上述工资及其50%的赔偿金18500元。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求的工资差额属工资结构哪一部分不明确,且被告并无拖欠工资。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4月成立劳动关系,直至2010年4月30日,劳动合同终止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离职后,原告以拖欠工资为由向深圳市劳动监察支队投诉,该部门回复建议劳动仲裁;2010年11月24日,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深宝劳仲龙华庭(案)字[2010]321号仲裁裁决书,驳回原告仲裁请求,原告不服,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考勤记录、实发工资及各项工资构成数据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被告关于“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其他待遇”的工资计付公式错误,认为在当月基本工时不足100小时时,月工资应为“基本工资+个人产值+加班工资+其他待遇”,当月超过100小时时,月工资应为“个人产值+加班工资+其他待遇”;被告则辩称个人产值是公司考核职工工作贡献的数据,并非工资构成。
另查明:一、双方签订的第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08年4月30日至2009年4月30日,岗位为大烫,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计件工资750元(“70%以上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可以完成的,本项约定方为成立”);履约期间,被告对原告工作作电子考勤,并出具工资单由原告签名确认,注明工资构成包括计件工资、加班费、扣减社保,偶有全勤奖或其余(总额一般不超过200元),期间原告平均每月实发工资为2034.24元。二、第二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09年5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岗位为大烫,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计时工资900元+超产奖;履约期间,被告对原告工作作电子考勤,并出具工资单由原告签名确认,注明工资构成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超产奖、超额奖金、其他津贴、扣减社保,另附有核算数据包括基本工时、加班工时、总工时、个人产值、效率/小时,方式为:效率/小时=个人产值÷总工时,加班工资=效率/小时×加班工时×法定倍数;每月个人产值不一致,但效率/小时均高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期间原告平均每月实发工资为2276.90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劳动合同、工资单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双方对工资构成存有争议,关键在于核对用人单位的工资发放是否符合劳动合同约定。第一份劳动合同约定计件工资750元,根据合同内容,应理解为每周40小时的工作,按70%同岗位职工普遍工作强度完成任务即得基本工资750元,虽然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并未提供计件数量、质量等数据,但从考勤记录及原告平均月工资2034.24元的数据核查,被告已足额发放工资。第二份劳动合同约定计时工资“900元+超产奖”,被告结付工资的工资构成均已包含该两项内容,加班工资计付亦符合法律规定,至于作为工作考核的“个人产值”及“效率/小时”数据,非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范围,属用人单位自主经营管理权限,未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应予认可;原告主张“个人产值”为工资构成,与劳动合同约定及实际履行不一致,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告之诉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段金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柯 德
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郑江枫
书 记 员 庄素霞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