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1)深宝法民一初字第207号
深 圳 市 宝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深宝法民一初字第207号

原告:张少某,男。

被告:刘发某,男。

委托代理人:樊天某,广东鹏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诉被告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柯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少某、被告委托代理人樊天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9月30日,原、被告签订《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将其位于龙华街道瓦窑排X巷X号的面包店转让给被告经营,转让款15000元。协议签订后,原告如约将面包店交付给被告经营,但被告至今拖欠转让费。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上述转让费,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转让协议属实,但转让时原告存在欺诈行为,称面包店生意很好,但事实上生意较差,被告难以维持经营才搬离了小店。另,被告已支付了转让费5000元,尚欠1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30日,原、被告签订《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将其位于龙华街道瓦窑排X巷X号的面包店转让给被告经营,转让款15000元,分期支付:合同签订时支付5000元,2010年11月底支付4000元,分三个月,即从2010年11月至2011年1月全部付清此款。协议签订后,原告如约将面包店交付被告经营。庭审中双方确认被告已支付部分转让款5000元,尚欠转让款10000元,被告称面包店已停止经营,拒不支付上述欠款。

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转让协议》、收款收据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9月30日签订的《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协议履行义务。被告未依约支付转让款,原告诉求全部余款本院予以支持,确认被告应付转让款余款1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发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张少某转让款余款10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88元,由原告负担29元,被告负担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柯 德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郑 江 枫

书 记 员 鲍 伟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