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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宝法刑初字第1348号
深 圳 市 宝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书

(2011)深宝法刑初字第1348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雷,男。
公诉机关以深宝检公一诉〔2011〕5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雷犯职务侵占罪,于201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某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雷原系深圳市宝安观澜博X达五金机电有限公司的一名业务员,负责公司送货及收取货款。2010年1月10日,被告人赵某雷受被害单位博X达公司的委托,到东莞市客户门店收取货款。被告人赵某雷收取货款共人民币52857元后,并未按规定交还公司,而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为己有,随后携款潜逃。2010年12月11日,公安人员在湖南涟源市将被告人赵某雷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被告人赵某雷的供述;被害人王某辉的陈述;证人黄某雄、蔡某虎、郑某才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物证、书证(委托书、短信截图、出货单、证明、情况说明、员工登记表、营业执照、抓获经过、被告人的身份信息);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雷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赵某雷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雷未对被害公司进行经济赔偿,该情节在量刑时将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雷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11日起至2011年10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 王 欣 哲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何 孝 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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