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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25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25号
原告:东莞市上X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舒某,广东聚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冠X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庄某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玲,广东法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某梁,深圳市冠X电子有限公司法务专员。
原告东莞市上X塑胶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冠X电子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舒某、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某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4月至同年11月,被告向原告采购塑胶原料,约定付款方式为月结60天。如延期付款,每天按货款1%收取滞纳金(违约金)。原告依约送货,2010年4月至同年9月,货款为303200元。其中,2010年4月货款为159400元、5月货款为35100元、6月货款为17700元、7月货款为24000元、8月货款为12000元、9月货款为55000元,以上货款被告至今未付。此外,2010年11月货款为24600元暂未计算。为此,原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l、被告支付原告货款本金人民币303200元、计至2010年12月5日延期付款违约金31515元(计算方法见附表),及从2010年12月6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本金303200元、每天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以上货款本金和违约金暂合计33471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答辩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的货款金额无异议,对违约金有异议,双方没有对违约金进行约定。现在被告已经被查封,公司现在处于停业状况,没有能力还款。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素有业务往来,原告根据被告的采购单向被告提供塑胶原料。双方约定付款方式为月结60天。截止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303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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