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25号(2)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6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薛 玮 玮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梁俊辉(兼)
书 记 员 果 晓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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