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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宝法刑初字第430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深宝法刑初字第430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女。

公诉机关以深宝检公一诉〔2010〕27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拐骗儿童罪,于201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与原来的同居男友生育有一女儿,后其将该女孩转送他人抚养。2010年10月其前男友要求看望女儿。2010年11月12日17时许,赵某在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罗租社区罗租公园内见到被害人关某的年仅三岁的女儿汪某如及汪某如的二姐。赵某带两姐妹到公园外玩耍,返回途中,汪某如的姐姐先行离开,赵某企图用汪某如冒充其女儿,遂带领汪某如离开罗租公园,来到深圳火车西站,并于次日上午坐火车前往衡水,当日下午,在火车上被公安干警抓获,并当场解救出被拐骗的儿童汪某如。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当庭查证属实之被告人赵某的供述;被害人关某的证言证人李某友、叶某成、李某川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物证、书证: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害人身份证明材料、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拐骗儿童脱离家庭及监护人,其行为已构成拐骗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13日起至2012年11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龚 振 京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何 孝 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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