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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宝法刑初字第489号
深 圳 市 宝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1)深宝法刑初字第489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钦,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于2010年11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诉(2010)27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钦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5日21时许,公安机关对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X龙酒店附近二巷二号X房间进行检查时,在被告人黄某钦身上查获疑似毒品一小袋,民警遂将该名男子带回调查。经鉴定,被查获的毒品共重11.52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钦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经当庭核实之被告人黄某钦的供述、鉴定结论、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被告人黄某钦的身份信息材料、提取笔录、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钦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应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钦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0年11月5日起至2011年7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涉案毒品11.52克由公安机关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阮 志 明



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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