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宝法刑初字第7号(2)
被告人丘某焕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O10年8月14日起至2013年8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王为明
人民陪审员 赖学秀
人民陪审员 梁银吐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白宇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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