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大伟与杨光侵犯著作权纠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朝民初字第5661号
原告冯大伟。
委托代理人马增辉,北京马增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丽丽。
被告杨光。
委托代理人王强,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晓燕。
冯大伟与杨光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冯大伟的委托代理人马增辉,杨光的委托代理人王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冯大伟起诉称:2005年12月,我与杨光合作出版了《中国近代历史大事详解》一书,共10本,定价为420元。双方口头商定共同投资,我负责编写稿和出资找出版社,杨光负责印刷发行,利润平分。之后,我找到吉林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该书。2005年12月16日,吉林音像出版社出具了《出版物征订发行委托书》和相关印制手续。杨光持上述印制手续在北京高岭印刷有限公司(简称高岭印刷公司)印刷3000套书。此书上市后非常畅销,首印3000套很快销售一空。2006年9月,杨光在没有从出版社开具合法图书印刷手续,也没有通知我的情况下,又擅自在高岭印刷公司加印3000套,且此后又多次加印。杨光据此获取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却未向我分配我应得的利益。杨光擅自加印涉案图书的行为侵犯了我对涉案图书享有的著作权。我要求杨光向我赔礼道歉,并赔偿我经济损失20万元。
杨光答辩称:涉案图书《中国近代历史大事详解》的著作权人是案外人林自勇和北京天艺盛昌图书有限公司(简称天艺盛昌图书公司),冯大伟并非该图书的著作权人,因此冯大伟作为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不适格;我是天艺盛昌图书公司的员工,我印刷、发行涉案图书是代表天艺盛昌图书公司的行为,而不是我个人行为,故我作为本案被告的主体资格也不适格。我不同意冯大伟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5年,杨光与冯大伟口头协商出版图书《中国近代历史大事详解》,由冯大伟负责组稿并联系出版社,由杨光负责印刷、发行。
之后,冯大伟向吉林音像出版社提交了选题申报表,其中载明《中国近代历史大事详解》的作者为林可行。
2005年12月16日,吉林音像出版社出具了《出版物征订发行委托书》,其中载明出版单位(委托方)为吉林音像出版社,发行单位(受托方)为天艺盛昌图书公司,受托方经办人姓名为冯大伟,出版物名称为《中国近代历史大事详解》,计划出版时间为2005年12月。
吉林音像出版社还出具了涉案图书《中国近代历史大事详解》的《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其中载明印刷企业为高岭印刷公司,印数为3000套。
2006年3月,杨光持上述《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联系高岭印刷公司印刷了涉案图书《中国近代历史大事详解》。在该书的封面和版权页记载冯先知编著、吉林音像出版社和吉林文史出版社出版。在版权页还记载吉林音像出版社发行、高岭印刷公司印刷、版次为2006年3月第一版、印次为2006年3月第一次印刷、印数为3000、定价为420元(全十册)、版号为ISBN7-80702-214-0/k.14。
2008年6月5日,天艺盛昌图书公司以336元的价格销售给案外人高义宝一套《中国近代历史大事详解》。该套图书的内容与上述图书内容一致。该套书的封面及版权页记载内容与上述图书《中国近代历史大事详解》的封面和版权页记载内容一致。但该套书比上述图书较薄一些。冯大伟认为该套图书是盗版图书。
2009年5月4日,吉林音像出版社出具《关于<中国近代历史大事详解>正版书和盗版书比对的情况说明》,称正版书和盗版书经过比对,封面和内文版式等几乎完全相同,两者明显的区别是:正版书内文印刷所用的纸张是70克轻型纸而盗版书所用的纸张是60克轻型纸;正版书的书脊比盗版书的书厚近2毫米;当两套正版书和盗版书平放在桌子上各自平行码放比较后,正版书比盗版书高出4厘米(约正版书单本平放厚度一本半书脊高)。
2009年5月19日,吉林音像出版社出具《著作权所有人的证明》,称《中国近代历史大事详解》编著人冯先知,冯先知是冯大伟的笔名,该书的著作权归冯大伟所有。
2009年6月15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简称海淀分局)在北京市大钟寺附近查获了一批图书《中国近代历史大事详解》。据此,海淀分局因杨光涉嫌非法经营罪对杨光采取了强制措施。
2009年6月16日,海淀分局将其查获的上述图书送北京市新闻出版局进行鉴定。同日,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出具《出版物审查鉴定书》,认定上述图书是“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属于非法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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