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戴延庆、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诉北京酷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朝民初字第10240号
原告戴延庆。
委托代理人詹启智。
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局西街300号南楼125室。
法定代表人詹启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北京酷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1号楼1001室。
法定代表人武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红。
委托代理人胡美荣。
原告戴延庆、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简称三面向公司)与被告北京酷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酷粉网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延庆的委托代理人及三面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詹启智,被告酷粉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红、胡美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戴延庆、三面向公司共同诉称:戴延庆以笔名独孤残红发表了小说《销魂一指令》(上册),三面向公司系该小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人。戴延庆、三面向公司发现酷粉网公司经营的“粉丝网”(网址www.ifensi.com)上未经许可登载了《销魂一指令》(上册)的内容,并将作品名称修改为《奇侠英雄传》,署名修改为原上不肖生。对酷粉网公司的上述行为,戴延庆认为侵犯其署名权,三面向公司认为侵犯其著作财产权。为此,戴延庆、三面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酷粉网公司在“粉丝网”首页向戴延庆公开赔礼道歉30日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赔偿三面向公司稿酬损失21
700元及公证费50元。
被告酷粉网公司辩称:第一,粉丝网上的小说频道是我公司和小说阅读网合作的阅读平台,所有的文章均来自小说阅读网。第二,两原告享有权利的作品名称和粉丝网小说频道上被控侵权的作品名称不一致。第三,小说阅读网上的被控侵权作品系网友上传至信息存储空间,我公司不可能知道该作品是否侵权。第四,我公司接到三面向公司的通知后,已经立即删除了被控侵权的作品。综上,我公司不同意戴延庆和三面向公司的诉讼意见,请求法院驳回戴延庆和三面向公司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1991年5月,小说《销魂一指令(上册)》由湖南文艺出版社出版,署名为“独孤残红 著”。
2007年2月1日,戴延庆与三面向公司签订了一份“版权转让合同”约定戴延庆将《销魂一指令》在内的14本书除署名权、影视改编权外的著作权自作品完成之日至本合同期十年届满之日止的著作权归三面向公司所有。2007年9月4日,长沙市作家协会和长沙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出具一份书面证明,证明戴延庆的笔名是“独孤残红”,《销魂一指令》在内的14本书系戴延庆著,署名为“独孤残红”。
2007年3月,三面向公司将包含小说《销魂一指令》的名为《三面向作品集》的电子出版物出版发行,出版时小说《销魂一指令》署名作者为“独孤残红”。
“粉丝网”(网址www.ifensi.com)由酷粉网公司经营,“小说阅读网”(
网址www.readnovel.com)由北京网文欣阅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网文科技公司)经营。“小说阅读网”系为原创小说提供发布平台的网站,“小说阅读网”的版权声明中声明“本站仅为用户提供本人原创作品的上传空间服务,请各位务必上传自己的原创作品,请勿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及相关权利。本站不会对用户上传的作品内容作任何形式的编辑修改,亦不会从该类作品提供者的发布行为中获取经济利益。如果广大网友发现用户上传的某部作品有侵犯他人权利的情形,欢迎来函告知。”注册为“小说阅读网”的“作家”用户后,可以向“小说阅读网”上传作品。
2010年5月20日,酷粉网公司与网文科技公司签订了一份“网络文学频道共建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在“粉丝网”内建立网络文学频道,在网络文学频道内嵌套文学作品的子频道、作品目录、作品内容等页面,网文科技公司提供其网站文学作品资源及相关技术与日常运营支持,用户不脱离网络文学频道阅读作品内容,作品内容页面链接至甲方服务器,作品内容文件本身存储于甲方服务器。
2010年11月12日,登录“粉丝网”首页,依次点击娱乐-小说频道-武侠仙侠-浪子异侠,在进入之后页面点击分页的第5页,该页有名为《奇侠英雄传》小说。《奇侠英雄传》小说信息显示有:作者“原上不肖生”、驻站时间2010年3月11日、状态是连载中、点击59172、总字数1065440、推荐7。《奇侠英雄传》分三卷,第一卷的前二十章与《销魂一指令(上册)》目录顺序和名称完全一致。在《奇侠英雄传》尾部注明“剩余精彩内容尽在小说阅读网(www.readnovel.com)”。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