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戴延庆、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诉北京酷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2)
2010年12月4日,三面向公司向酷粉网公司发出一封书面通知,要求酷粉网公司删除《奇侠英雄传》等小说并支付费用。此后,酷粉网公司删除了通知中提到的小说。
上述事实,有图书《销魂一指令(上册)》、“版权转让合同”、
长沙市作家协会和长沙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出具的书面证明、电子出版物《三面向作品集》、“网络文学频道共建合作协议”、公证书、书面通知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据图书《销魂一指令(上册)》的署名情况、“版权转让合同”以及
长沙市作家协会和长沙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出具的书面证明,可以认定《销魂一指令(上册)》的作者是戴延庆、著作财产权人系三面向公司。
依据“网络文学频道共建合作协议”以及“粉丝网”的“小说频道”下涉案作品显示页面中“剩余精彩内容尽在小说阅读网(www.readnovel.com)”的信息,可以认定“粉丝网”的“小说频道”嵌套的是“小说阅读网”的内容,上述嵌套的内容存储在“小说阅读网”的服务器上。故“粉丝网”的“小说频道”出现的涉案作品的服务系提供链接的网络服务。考查“小说阅读网”经营方式可知,“小说阅读网”系为注册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者。涉案与《销魂一指令(上册)》目录结构相同的《奇侠英雄传》第一卷出现在“小说阅读网”上,系网络注册用户自行上传,没有证据表明,该上传行为经过了戴延庆和三面向公司的许可,故该上传作品系侵权的作品。
本案中,三面向公司主张酷粉网公司应当就上述行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本院认为,按照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酷粉网公司收到三面向公司通知后,已经删除了侵权作品。现没有证据表明酷粉网公司能够知道改换作品名称和作者的《奇侠英雄传》系抄袭销魂一指令(上册)》的侵权作品。故,酷粉网公司在本案中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戴延庆主张署名权,没有证据表明酷粉网公司实施了修改署名的行为,对戴延庆的该项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戴延庆、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94元,由戴延庆、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普 翔
人民陪审员    冯立森
人民陪审员   付朝晖

二O一一 年 七 月  一


书 记 员 沈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