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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富欧睿汽车咨询有限公司诉北京古城堡图书有限公司、北京国宏世纪图书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朝民初字第07240号
原告北京富欧睿汽车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717室。
法定代表人铃木雅夫,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耀刚,北京市中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古城堡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甜水园北里16号楼334号。
法定代表人和亚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景健。
委托代理人韩悦思。
被告北京国宏世纪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31号天之骄子家园1号楼3单元0505号。
法定代表人柳国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得花。
原告北京富欧睿汽车咨询有限公司(简称富欧睿公司)诉被告北京古城堡图书有限公司(简称古城堡公司)、北京国宏世纪图书有限公司(简称国宏世纪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富欧睿公司法定代表人铃木雅夫、委托代理人孙耀刚,被告古城堡公司委托代理人韩悦思、李景健,被告国宏世纪公司法定代表人柳国峰、委托代理人郭得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富欧睿公司诉称:我公司是《世界汽车制造商年鉴 2008》、《世界汽车制造商年鉴 2009》、《世界汽车制造商年鉴
2010》的著作权人。2010年7月,我公司在互联网上发现有几个网站未经我公司授权,销售了上述年鉴。经调查,这些网站为本案被告所有。二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我公司对涉案图书享有的著作财产权,给我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为此,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连带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
古城堡公司辩称:第一,我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我公司作为第三方交易信息发布平台网站的经营者,未参与买卖过程,也未从中获利,富欧睿公司无权向我公司主张权利;第二,本案中不存在侵犯富欧睿公司著作权的事实,国宏世纪公司在我公司经营的孔夫子旧书网上销售涉案年鉴属于二手图书资料的再次出售,其最终来源为富欧睿公司,且本案中,富欧睿公司与国宏世纪公司在我公司网站上的交易未实际完成,富欧睿公司未支付任何款项,其所提出的损失计算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第三,我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且得知本案诉讼以后,尽快删除了相关页面。综上,富欧睿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国宏世纪公司辩称:我公司没有销售涉案年鉴,我公司本身并没有涉案年鉴,在网上展示涉案年鉴只是作为公司宣传之用。事实上,我公司在网上收到该种年鉴的订购申请时,直接取消了订单,富欧睿公司提供的证据只是图书购买预约订单,不能凭此证明我公司销售了涉案年鉴。因此,我公司没有侵犯富欧睿公司的著作权,富欧睿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请求法院驳回其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世界汽车制造商年鉴 2008》、《世界汽车制造商年鉴 2009》、《世界汽车制造商年鉴
2010》分别于2008年3月18日、2009年3月17日、2010年5月25日印制。上述三本年鉴的封面顶部标有“北京FOURIN”字样,版权页上制作单位署名为“北京富欧睿汽车咨询有限公司”。富欧睿公司表示年鉴封面标注的“北京FOURIN”即指“北京富欧睿汽车咨询有限公司”。
富欧睿公司委托他人先后以“shiningsun”和”zdrug”的名义登陆孔夫子旧书网(域名:kongfuzi.com),搜索涉案年鉴,并向网站上的卖家国宏世纪公司下订单购买。富欧睿公司承认其最终并没有完成交易,且从古城堡公司提交的证据来看,卖家国宏世纪公司主动取消了订单。
孔夫子旧书网为古城堡公司所有,提供图书网络交易平台的服务。登陆孔夫子旧书网,在“关于孔夫子”一栏写明:“孔夫子旧书网…,是传统的旧书行业结合互联网而搭建的C2C平台…”。网站服务协议写明网友在注册成为网站会员后即有权使用用户名及密码登陆网站的交易平台进行各种交易等。网站服务协议对图书版权问题进行了明确约定及提示,并且明确约定卖家需进行实名登记,在发生版权投诉或纠纷时网站有权向第三方披露卖家的实名信息等。
另查,接到本案起诉材料后,古城堡公司删除了孔夫子旧书网上有关涉案年鉴的销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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