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富欧睿汽车咨询有限公司诉北京古城堡图书有限公司、北京国宏世纪图书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2)
上述事实有《世界汽车制造商年鉴 2008》、《世界汽车制造商年鉴 2009》、《世界汽车制造商年鉴
2010》、网页打印件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涉案三本年鉴的署名情况,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富欧睿公司为涉案年鉴的著作权人。
对于销售图书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权利人应当证明销售应为实际发生且所销售的图书为侵权复制品。
本案中,国宏世纪公司在古城堡公司经营的孔夫子旧书网上发布了涉案年鉴的销售信息,但该交易并未实际发生,没有证据表明国宏世纪公司实际销售了涉案图书。正因为富欧睿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国宏世纪公司销售了涉案图书,本院也不能认定国宏世纪公司可能销售的图书系侵权复制品。由于富欧睿公司不能证明上述两点的存在,故对富欧睿公司以国宏世纪公司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为由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古城堡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并不销售图书,仅提供图书交易平台,富欧睿公司对古城堡公司提出侵犯著作权的主张,现没有事实依据,本院同样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富欧睿汽车咨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北京富欧睿汽车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普 翔
人民陪审员    席久义
人民陪审员  郝建丰


二0一一 年 七 月 十八 日


书 记 员 沈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