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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辽宁建设实业集团亿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瀛公司)与被上诉人沈阳市铁西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资管理局)财产侵权纠纷一案(2)
2010年4月12日,亿瀛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称:2006年12月,亿瀛公司经过招、拍、挂取得铁西区北一西路21号地块的开发权,2007年4月与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铁西分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亿瀛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土地出让金、契税、配套费等,相关部门给亿瀛公司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土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和销售手续。2009年3月3日,国资管理局以亿瀛公司未支付土地出让金、契税、配套费和被拆迁人补偿金为由,申请法院查封亿瀛公司价值32,296,902.092元的房产,共计90套房屋。国资管理局起诉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国资管理局不是合同主体,也不是开发地块的被拆迁人,无权收取土地出让金、契税、配套费,也无资格收取地上物拆迁补偿21,334,313.65元(2项合计32,296,902.092元),国资管理局无主体资格,无权对亿瀛公司提起诉讼。亿瀛公司已实际交付土地出让金、契税、配套费(装备站因有债权债务纠纷补偿款暂未支付)。亿瀛公司的房屋被查封一年多,给我方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已出售的房屋不能按约定办理房屋产权证,造成亿瀛公司违约,购房人向亿瀛公司索赔,辽宁、沈阳报纸对此事曝光,影响亿瀛公司房屋销售和及时偿还借款。亿瀛公司开发资金是向亲戚朋友借款,都是二、三分利息,因房屋查封,亿瀛公司需要多支付800万元的利息,影响网点及住宅的使用,亿瀛公司已停业。以上共计给亿瀛公司造成损失1,100万元。为维护亿瀛公司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国资管理局非法查封亿瀛公司32,296,902.092元的财产,给亿瀛公司造成损失1,100万元,由国资管理局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国资管理局没有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时辩称,1、亿瀛公司起诉后,国资管理局诉亿瀛公司金钱给付之诉已由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3日作出生效民事判决,该判决判令亿瀛公司30日内给付本案国资管理局欠款人民币10,964,585.92元,同时要求本案亿瀛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从2007年7月12日计算起息日,同时判决本案亿瀛公司未能如期履行,应按民诉法第229条规定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本案亿瀛公司对此判决没有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根据民诉法第254条规定,只有在申请保全错误的情况下,申请人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沈中民二初字第99号生效判决中已经支持国资管理局的诉讼请求,因此,不存在错误查封事实。2、由于查封资产为房产而非货币,在强制拍卖过程中,其价格因素无法确定,一旦发生多次流拍的情况,房产价值将大幅贬值,因此在作出诉讼保全时无法以房屋市场价格作出查封依据,更何况房产价值也需经过相关评估才能作决定。3、本案亿瀛公司未能在举证期限内提出证据证明其受到损失的事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主张一方有义务提出证据加以证明,逾期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亿瀛公司请求国资管理局因另案诉讼查封亿瀛公司的房屋给亿瀛公司造成了1,100万元的损失是否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案中,亿瀛公司诉讼系基于国资管理局先行起诉亿瀛公司偿还其欠款,并申请诉讼保全,法院依法查封亿瀛公司的财产,即房产而引起。从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而言,法院是依当事人申请进行的查封,所查封的房屋价值没有确定,亿瀛公司认为查封其价值32,296,902.092元的房屋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从[2009]沈铁西民二初字第144号民事裁定书中可以认定查封房屋的数量,并没有体现出亿瀛公司诉称的32,296,902.092元的价值。虽亿瀛公司主张查封其财产即房屋系事实,但亿瀛公司主张已销售的房屋因查封不能按期办理房屋产权证,购房人向亿瀛公司索赔,以及因媒体曝光、影响销售和未能及时偿还借款等观点,没有提供直接证据证明亿瀛公司已进行了赔偿,赔偿了多少,亦没有证据证明国资管理局的行为给亿瀛公司造成1,100万元的经济损失;被查封财产的价值,需要在执行阶段经过评估机构对价值作出评估鉴定后,才能确定最后的价值。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亿瀛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亿瀛公司的请求,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如下:驳回亿瀛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7,800元,由亿瀛公司承担。
亿瀛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1、依据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沈中民二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国资管理局诉亿瀛公司给付涉案抵顶土地出让金、契税以及配套费等费用(价值合计32,296,902.092元)的房产的主张,经法院审理未予支持。而(2009)沈中民二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判令亿瀛公司给付国次管理办公室的10,964,585.92元,与国资管理局所诉非同一法律关系,系亿瀛公司愿意偿付并同意合并审理的借款之诉,不能认定是对国资管理局诉讼请求的支持。因此,国资管理局以亿瀛公司给欠付顶土地出让金、契税以及配套费等费用(价值合计32,296,902.092元),申请查封亿瀛公司等价值的房产由此给亿瀛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2、由于涉案房屋被查封,无法办理产权证,不能申请按揭贷款导致业主提起诉讼。又因此多家媒体给予曝光,造成极坏影响,严重影响销售。因涉案房屋的被查封,资金无法回笼,从2009年被查封至2010年9月,亿瀛公司将承担利息损失765万元。截止2010年7月,因契税、维修基金、利率上涨及支付购房违约金,亿瀛公司需承担251万余元。上述损失国资管理局应予赔偿。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国资管理局赔偿亿瀛公司损失1,100万元,并由国资管理局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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