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燕与大连忠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忠发集团)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3)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姜燕起诉请求依法确认忠发公司申请查封的665平方米厂房归其所有,忠发公司依法不得查封执行。从姜燕请求内容看,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需要对诉争厂房所有权的归属作出确认。因此,将本案案由界定为所有权确认纠纷为宜。关于姜燕提出其享有诉争厂房所有权的主张是否成立问题。诉争标的系成桥食品公司厂房的一部分,该厂房建设在集体土地上,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又没有建房审批手续,无房屋所有权证。据此,即使成桥食品公司与姜燕之间签订的《厂房转让借款合同》、《厂房转让合同》是真实的,也因上述情况,致使转让的标的物的合法性存在质疑,因此,姜燕主张诉争厂房的所有权,本院无法支持。同时,姜燕所提供的证据除了《厂房转让借款合同》、《厂房转让合同》之外,不能提供当时双方确实发生借款事实的其他有效证据,既没有成桥食品公司向姜燕出具的收款收据或借据,也没有成桥食品公司相关的企业帐目凭证。另外,《厂房转让借款合同》、《厂房转让合同》均形成于法院根据忠发公司申请,在2008年8月5日采取查封的诉讼保全措施之后。故成桥食品公司与姜燕之间是否发生借款事实无法确定,进而《厂房转让借款合同》、《厂房转让合同》的真实性也无法认定。此外,姜燕提供的其他证据,或存在诸多疑点和矛盾之处,姜燕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成立。姜燕主张其已实际占有使用诉争厂房并长期以来一直申请办理产权手续,亦证据不足。故一审判决驳回姜燕的诉讼请求正确。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上诉人姜燕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许建时
审 判 员 黄立君
审 判 员 刘新忠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梦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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