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华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华侨公司)与凌源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简称凌源文体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辽民一终字第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华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凌源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
辽宁华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华侨公司)与凌源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简称凌源文体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6日作出(2010)朝中民一合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华侨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华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和被上诉人凌源文体局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侨公司一审起诉称:当事人双方于2008年2月25日签订了合作建设凌源文化大厦的《合同书》一份,并于2008年6月24日签订了《补充协议书》一份。在两份文书中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各项条款清楚,并已经开始实际履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凌源文体局违反《合同书》第二条中关于凌源文体局各项协助义务的约定;第四条中关于凌源文体局须交付预定金的约定和先期办理冲抵房款土地手续的约定;以及《补充协议书》第二条中关于政府文件确认的约定。致使该项工程在各项手续不完备并不具备开工条件的情况下,由凌源文体局主持了开工典礼,仓促开工。由于凌源文体局的上述多项故意违约行为,给继续履行合同设置了障碍,致使工程施工进展不顺利,进度缓慢,完全是凌源文体局一手造成的,责任在凌源文体局。更为严重的是凌源文体局在2009年5月14日,以单位内部文件的形式单方终止合同,完全违反了《合同书》第七条中“遇有争议,由市政府协调解决,或通过法院裁决”的约定。华侨公司为履行合同和合作考虑,曾多次与凌源文体局协商,并向凌源文体局的上级汇报了相关情况,以求协调解决。可是凌源文体局在无任何法定理由的情况下,坚持单方终止合同,这种行为是恶意的,全然无视法律的严肃性。由于凌源文体局的多项故意违约行为给华侨公司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凌源文体局补偿华侨公司文化大厦工程投入4,488,842.50元;判令凌源文体局支付赔偿违约金及华侨公司应得利益;由凌源文体局承担诉讼费用。
凌源文体局一审辩称:凌源文体局依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协助的义务,并以垫付各项费用的方式,超额支付了应预付定金,而由于华侨公司未能依合同约定履行垫资建设该项工程的义务,致使工程迟迟不能按工期进展,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凌源文体局为了减少损失的扩大,迫不得已解除合同,向华侨公司送达后,华侨公司也通知了施工单位撤离现场。因此,华侨公司之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华侨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查明:2008年2月25日,华侨公司(乙方)与凌源文体局(甲方)就定向开发建设凌源市文化大厦项目签订《合同书》一份。合同主要内容为:一、项目名称:凌源市文化大厦,占地面积:约1.5万平方米;建筑17层,建筑面积:约1.7万平方米;项目内容:包括主体结构、内外装饰、附属设施、园区配套等全部工程;施工周期:24个月。二、甲方的责任与义务:甲方委托乙方开发承建凌源市文化大厦项目;甲方保证整体购买,全额收购;甲方协助乙方办理土地证、规划许可证、开工许可证等项目开发前期手续;保证乙方施工队伍按时进场施工;甲方对施工全过程行使参与权和管理权。三、乙方责任与义务:乙方保证按图施工,如期竣工交付使用;适当时期与甲方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四、价格与付款方式:价格以项目总成本为基础,另加5%管理费;甲方在本合同生效后,施工队伍进场5日内须交购房预定金300万元人民币(亦可以乙方认可的规划内有偿地块,以免收土地出让金的形式冲抵)。五、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和履行本合同中规定的各自责任,造成损失,由违约方负责。六、本合同经双方签订立即生效,未尽事宜另行协商,另做补充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七、本合同执行国家有关开发建设的法律法规,遇有争议,由市政府协调解决,或通过法院裁决。双方在该合同上加盖了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2008年4、5月份,凌源文体局为华侨公司向凌源市国土资源局垫资缴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等合计4,665,369.00元。2008年6月4日,凌源市国土资源局向华侨公司颁发了文化大厦项目国有土地使用证。2008年6月24日,华侨公司(乙方)与凌源文体局(甲方)又签订《补充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为:一、为保证乙方的经济利益,甲方同意乙方在本项目建设中应得利益为:以项目总成本为基础,另加5%项目管理费。二、原合同中第四款所述事项,甲方应以市长办公会议纪要或政府文件的形式予以确认,以避免抬高地价和恶意竞争。补充协议经双方签订立即生效。双方在该合同上加盖了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2008年7月,华侨公司经凌源博恩工程招标代理中心对凌源文化大厦的建设进行了招标,辽宁国际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中标,并由其所属的辽宁国际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建鑫分公司具体施工。2009年5月14日,凌源文体局做出《关于终止与辽宁华侨房地产开有限公司建设文化大厦合同的决定》,主要内容为:我局与你公司签订的建设凌源文化大厦合同书,并于2008年7月8日举行开工仪式,随即开工,但时至今日工程基础仍未完成,并连续8个月未开工。应办理手续都未办理,甲方前期垫付资金你方无力偿还,由此说明,你公司不能正常履行合同各项条款,使凌源文化大厦不能正常建设交付使用。有鉴于此,决定终止本合同,并限你公司于2009年5月15日起三日内撤出建设施工工地。该文件由华侨公司的工作人员接收。此后,华侨公司鉴于工程进度现实,向施工单位发出限期撤出文化大厦施工现场、并承担由此造成一切后果的书面通知。嗣后施工单位撤出了施工现场。2009年8月5日,凌源市政府召开市长办公会议,听取了有关文化大厦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汇报,并通过讨论认为凌源市文化大厦建设项目自承建以来,未能全部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工程桩基打完以后,后续工程未能开工,严重影响了工程建设进度。为确保该项目的顺利推进,会议决定原则同意凌源文体局终止与华侨公司关于文化大厦项目合作,并由凌源文体局依法处理好有关遗留问题。2009年10月26日,凌源市人民政府做出凌政处字[2009]18号《关于收回辽宁华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收回凌源市人民政府划拨给华侨公司的1.9478公顷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华侨公司不服该决定,于2009年l2月15日向朝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2010年5月6日,朝阳市人民政府做出朝政行复字[2009]106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凌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收回辽宁华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华侨公司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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