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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凌云房屋开发公司清河分公司(简称:凌云清河公司)与开原市金牛牧业专业合作社(简称:金牛牧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3)
关于金牛牧业及唐进喜提出,因凌云清河公司在2009年2月曾将《豪林庄园》以1,200万元整体出售给刘丽文,现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拒绝给其注册登记,其无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无法用《豪林庄园》抵押贷款。其不能如期给付800万元转让费是凌云清河公司违法行为造成的一节。经审查,2009年2月刘丽文与凌云清河公司签订的《豪林庄园》买卖合同,因刘丽文没有给付价款,合同没有履行。双方已于2010年11月25日协议解除。用《豪林庄园》办理抵押贷款并非凌云清河公司之合同义务。金牛牧业及唐进喜辩解,其不能如期给付800万元转让费是凌云清河公司违法行为造成的没有事实和证据证实。对该辩解,不予支持。
关于金牛牧业及唐进喜提出,凌云清河公司请求金牛牧业、唐进喜赔偿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节。经审查,凌云清河公司向本院提供的9张照片和一张光盘。用以证明金牛牧业损坏其财物并请求赔偿,证据不足。对凌云清河公司要求金牛牧业及唐进喜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翟利红提出,唐进喜没有办理贷款,是凌云清河公司过错造成的,其不承担连带责任一节。经审查,该辩解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鉴于凌云清河公司请求解除其担保的协议。可对翟利红免除保证责任。对凌云清河公司要求翟利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判决:一、解除金牛牧业与凌云清河公司2010年4月28日签订的《豪林庄园》18栋别墅买卖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共计价款13,300,000元的协议;二、唐进喜将更名自己名下的《豪林庄园》18栋别墅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交给凌云清河公司法定代表人房智勇。由房智勇自行办理恢复权属证书;三、驳回凌云清河公司要求金牛牧业及唐进喜赔偿损失的起诉;四、驳回凌云清河公司要求翟利红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五、凌云清河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金牛牧业诚信保证金50,000元,给付金牛牧业为其补交的税款332,383.86元,办理土地使用权18栋别墅所有权支出的费用(1674820.81元×30%)502,446.24元。上述款合计为人民币884,830.10元。凌云清河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600元,由金牛牧业负担71,420元,凌云清河公司负担30,480元。
凌云清河公司的上诉理由及请求: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计算依据淆乱,重复计算了凌云清河公司因办理产权过户所发生的费用,并错误地认定由凌云清河公司承担产权过户费用的30%,侵害了凌云清河公司的合法权益,应予纠正。本案的基本事实是:凌云清河公司将其《豪林庄园》名下的18处别墅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了金牛牧业,双方约定转让价款为1,330万元,同时特别约定如在签约后60日内金牛牧业仍不能支付转让价款,
凌云清河公司有权解除转让合同。合同签订后,凌云清河公司向金牛牧业交付了案涉房地产,并配合金牛牧业办理了产权过户,依据双方合同第2条约定,过户的全部手续费均由金牛牧业自行承担。为此,金牛牧业花费过户费用共计130万元。合同签订后,金牛牧业如期取得了上述房地产后,在过5个月的时间里仍拒不给付凌云清河公司转让价款,导致合同缔约目的根本无法实现,故提起诉讼,主张解除合同。一审判决在查明并认定上述事实的基础上,却毫无依据的认定凌云清河公司存在过错,却按照30%的过错比例分摊金牛牧业花费的过户费用,累计应给付金牛牧业88万余元。对此凌云清河公司不能认可。理由如下:(1)凌云清河公司与金牛牧业间的转让合同未能如期履行,完全是由于金牛牧业单方违约造成的。其违约行为直接导致了过户费用130万元完全成为损失。而在此过程中凌云清河公司无任何过错可言,但一审判决却在未经任何说理、论证的前提下,便强加给了凌云清河公司30%的过错责任,此武断判决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凌云清河公司无任何过错,不应对金牛牧业的违约成本埋单。(2)一审判决明显计算错误。庭审中金牛牧业明确承认,因过户费用134万余元。而一审判决却既判令凌云清河公司承担补交税款33万余元,又将该33万余元与过户费用134万余元相加,用其相加之和167万元作为基数,乘以30%的过错比例,判令由凌云清河公司全部承担。也就是说凌云清河公司既承担了同一笔33万元的100%,另外又承担了该笔33万元的30%,这是典型的重复计算、错误计算。(3)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凌云清河公司收到金牛牧业5万元的保证金,一审却判令凌云清河公司退还金牛牧业保证金5万元,毫无事实依据,同时也超出了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2、一审判决第二项判令金牛牧业将《豪林庄园》18栋别墅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证交给房智勇,超出了凌云清河公司作为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房智勇并非本案当事人,应当更正为:判令金牛牧业、被上诉人唐进喜将《豪林庄园》18栋别墅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证交给凌云清河公司,并配合凌云清河公司办理更名手续,将上述土地证、房产证更名在凌云清河公司名下。3、一审判决漏判保全费5,000元,该笔费用由凌云清河公司垫付,应判令金牛牧业承担。请求:1、更正一审判决第二项,应判令金牛牧业及唐进喜将《豪林庄园》18栋别墅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证交给凌云清河公司,并配合凌云清河公司办理更名手续,将上述土地证、房产证更名至凌云清河公司名下;而非仅交给凌云清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撤销一审判决第五项。3、对漏判保全费5,000元,判决金牛牧业承担。4、应改判案件受理费全部由金牛牧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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