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凌云房屋开发公司清河分公司(简称:凌云清河公司)与开原市金牛牧业专业合作社(简称:金牛牧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6)
关于诚信保证金的问题。因金牛牧业违约导致双方协议不能履行,故其无权要求返还已付的保证金。一审判决由凌云清河公司返还金牛牧业5万元的诚信保证金不当,
应予纠正。
关于因履行买卖协议发生的过户费用问题。如前所述,案涉协议不能履行系金牛牧业未按协议约定期限付款所致,
故金牛牧业为办理土地使用权及18栋别墅所有权支出的费用应自行负担。上述发生的费用作为一项损失与凌云清河公司是否同意提前办理过户无关。一审判决以凌云清河公司同意提前办理过户手续为由,判令凌云清河公司承担30%的责任不当,应予纠正。
关于金牛牧业替凌云清河公司补交税款332,383.86元的问题。案涉税款系凌云清河公司所拖欠,在协议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凌云清河公司作为受益者应予全部返还。一审按过错分担不当,应予纠正。免交税款是因凌云清河公司享有优惠政策,金牛牧业主张政府免税部分归其所有,没有任何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解除双方的买卖协议,金牛牧业、唐进喜有义务将相关的房产手续给付凌云清河公司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一审判决金牛牧业、唐进喜将相关产权证书交给房智勇不当,应予纠正。同时,保全费的承担一审漏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铁民二初字第00030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
二、撤销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铁民二初字第00030号民事判决第二、五项;
三、开原市金牛牧业专业合作社、唐进喜将更名在自己名下的《豪林庄园》18栋别墅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交给辽宁凌云房屋开发公司清河分公司,协助辽宁凌云房屋开发公司清河分公司办理权属证书;
四、由辽宁凌云房屋开发公司清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开原市金牛牧业专业合作社为其补交的税款332,383.86元;
五、驳回辽宁凌云房屋开发公司清河分公司、开原市金牛牧业专业合作社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1,6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1,600元,共计203,2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开原市金牛牧业专业合作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郭 玉 兰
审 判 员 张 永 江
审 判 员 潘 志 斌
二O 一一年 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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