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亚产(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爱凯投资咨询(沈阳)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浙江海天建设集团公司大连分公司和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辽民一终字第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亚产(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爱凯投资咨询(沈阳)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浙江海天建设集团公司大连分公司。
原审被告: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诉人亚产(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爱凯投资咨询(沈阳)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浙江海天建设集团公司大连分公司和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9日作出了(2010)沈中民二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亚产(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亚产(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爱凯投资咨询(沈阳)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的负责人、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18日,亚产(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产公司)通过拍卖程序与沈阳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土地中心)签订了《宁山中路北地块拍卖成交确认书》,确认书号为沈土交字[2007]68号,亚产公司成为宗地编号为2007-080号宁山中路北地块即涉案亚产*亚洲城项目建设用地的竞得人。该《宁山中路北地块拍卖成交确认书》同时约定:该地块位于沈阳市皇姑区金沙江街西侧,具体四至范围以宗地图纸为准;规划用地面积为33784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居住商业;规划条件:容积率≯4、建筑密度≮40%、绿地率≮25%、商业比例≮40%。土地出让面积、规划条件以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最终确定为准,若容积率提高,应按规定补交地价。净地成交单价为每平方米10800元,净地总成交价为人民币364,867,200元,净地竞得总价款按规划和国土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注明面积为依据,多退少补。付款方式为竞得人在成交当日支付13000万元人民币,余款在2008年4月30日前付清。交地时间为2008年4月30日前,交地标准为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完毕,残土清运完成,达到场地平整。竞得人应在土地交接后一个月内与市国土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竞得人在付清全部土地成交价款,并在相关部门完成拆迁补偿工作后方可办理有关的土地登记手续。若竞得人未按约定缴清全部土地成交价款,则不予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也不予按成交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同时约定,地块拆迁事宜按《地块拆迁承包协议》执行,《地块拆迁承包协议》与本成交确认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007年,土地中心(甲方)与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乙方、以下简称皇姑区政府)为推进原皇姑区宁山中路北地块的净地改造工作,签订《皇姑区宁山中路北地块拆迁承包协议》,主要约定:拆迁范围东至金沙江街、西至用地界限、南至宁山中路、北至用地界限;该地块占地面积为33784.1平方米,涉及被拆迁居民1415户,建筑面积为47207平方米,非住宅共4家。具体工作任务:土地中心按有关法律、法规组织该地块进行市场交易,收取成交价款。皇姑区政府委托相关部门作为拆迁人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皇姑区政府负责实施拆迁范围内的全部拆迁工作,负责对该地块拆迁范围内的所有住宅、非住宅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拆迁安置补偿,……保证拆迁工作顺利进行。完成时间为2008年4月30日前,交地条件为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完毕,残土清运完成,达到场地平整,场地标高同四周道路标高一致。
2008年3月5日,亚产公司(甲方)、爱凯投资咨询(沈阳)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简称爱凯公司)、浙江海天建设集团公司大连分公司(担保方、以下简称海天大连公司)共同签订《合作开发合同书》,主要约定:合作开发项目名称暂定“亚产*亚洲城”,项目用地:本次合作开发项目用地面积为33784平方米,位于沈阳市皇姑区宁山中路北,宗地编号2007-080号。四至范围:东至金沙江街,西至用地界限,南至宁山中路,北至用地界限。土地使用年限:居住为50年,商业为40年,土地性质为居住商业用地;亚产公司经拍卖程序取得该项目用地的成交确认书,计划于2008年4月30日前取得该项目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关于项目分工与投入,合同书第2.1.1条款约定:亚产公司向爱凯公司提供办理相关政府管理部门许可证手续所需的文件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建设、销售、物业管理等各个阶段。其中土地使用权证的取得,将责成爱凯公司于2008年4月30日前完成;第2.1.3条款约定:亚产公司和爱凯公司双方同意,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等五证均以亚产公司名义由爱凯公司负责办理;第2.1.4条款约定:亚产公司、爱凯公司为便于项目管理,同意指定亚产公司银行账户为建设资金账户。第2.2.2条款约定:爱凯公司负责组成项目管理部,募集相关项目管理及工程技术人员、全面开展项目管理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规划、设计、施工、销售、物业管理等各个阶段事务。此间发生全部责任由爱凯公司及海天大连公司承担。第2.2.3条款约定:爱凯公司负责甄选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单位及建设工程承包单位(海天大连公司),负责与上述单位的签约事项,但须通报亚产公司并取得事前认可。关于项目投资及结算方式,合同书第3.1条款(项目投资)约定:亚产公司提供至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时已投入的全部资金,即3000万美元。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亚产公司不再进行任何资金投入。自签订本合同起的全部建设资金由爱凯公司承担,并提供第三方担保书。第3.2条款(项目结算)部分,第3.2.1条款约定:爱凯公司和海天大连公司应于2008年10月30日前将1亿元人民币存入亚产公司指定账号,于2009年4月30日前将相当于3000万美元(按资本金缴付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的人民币存入亚产公司指定账号。第3.2.2条款约定:如项目最终结算收益(税后)超出亚产公司预期收益,超出部分按亚产公司20%、爱凯公司80%的比例分成。关于项目建设,第4.1条款约定,爱凯公司将在与亚产公司充分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甄选和确定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并签订相应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第4.2条款约定,爱凯公司和海天大连公司保证按照亚产公司所认可的建设计划和工程施工进度完成亚产公司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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