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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某与某劳务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2)
本院认为:依据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关某于2007年9月26日至2009年10月14日期间在某劳务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依据上述规定关某可主张2008年2月1日至12月31日的双倍工资差额。但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即关某就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请求,应在2009年12月31日前提起劳动仲裁。而关某迟于2010年9月28日方就此请求申请劳动仲裁,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期间,现关某又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存在申请仲裁期间中止、中断的情形。据此,原审法院未支持关某主张某劳务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诉请,正确。本案中,关某及某劳务公司均认可2008年、2009年公司每年放假近1个月,2008年奥运会期间曾放假10至15天;关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未休年休假。在此情况下,原审法院认为关某主张某劳务公司支付年休假工资的诉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而未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关某的上诉请求均缺乏依据,故本院均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及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由关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丰伦
代理审判员  韩 英
代理审判员
汤敏志
二○一一 年 X 月 X

书 记 员  陈 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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