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与孙昶保证合同纠纷案(2)
一、孙昶对北京明光环宇电力工程安装中心对石家庄特种电缆有限公司的债务在三十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孙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北京明光环宇电力工程安装中心追偿。
案件受理费二千九百元,由孙昶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俞凯欣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邱晓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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