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北京焰火之都文化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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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北京焰火之都文化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四万三千八百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三百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焰火之都文化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晓丽
审 判 员 梁 宏
审 判 员 郭 勇
二○一一 年 七 月 十九 日
书 记 员 郑晓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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