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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北京天通豪萨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昌民初字第4562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徐超。
委托代理人张丹丹。
被告北京天通豪萨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中滩村东。
法定代表人范中良。
委托代理人崔全强。
委托代理人徐扬。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诉被告北京天通豪萨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通豪萨俱乐部)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徐超、张丹丹,被告天通豪萨俱乐部委托代理人崔全强、徐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音集协诉称:原告是经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准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2008年原告与权利人签署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以信托的方式获得了音乐电视作品《你是我的玫瑰花》、《两只蝴蝶》、《家在东北》、《笑容》、《我要抱着你》、《幸福誓言》、《突围》、《飞吧美丽的蝴蝶》、《爱走远》、《我要唱》、《给爱人的倾诉》、《给我的挚友火天》、《杯水情歌》、《圆月亮》、《因为是你》、《小眼睛的姑娘》、《我们的初恋》、《宝贝》、《男人》、《谁说你长的不是很美》、《长发》、《吹眼睛》、《老了》、《让泪化作相思雨》、《陪君醉笑三千场》、《其实我很在乎你》、《爱情重点》、《爱情乞丐》、《一天》、《放心宝贝》、《心醉》、《洗洗睡》、《一错再错》、《白狐》、《爱就爱了》、《走开》、《让你的天空最美》、《懂你》、《好好过吧》、《向快乐出发》、《难道爱一个人有错吗》、《一个人哭》、《一万个理由》、《有情人终成眷属》、《真的用心良苦》、《自由飞翔》、《大阪城的姑娘》、《心雨》、《晚秋》、《涛声依旧》共50首作品的放映权、出租权、广播权和复制权。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上述权利遭到侵害的行为提起诉讼。经查,被告在其营业场所提供的点唱机中完整地收录了上述原告享有权利的音乐电视作品。原告认为,著作权人享有的放映权、复制权依法受到保护。被告作为KTV行业的经营者,其经营方式是依靠向公众提供音像作品的娱乐来吸引消费并从中获利。2006年,国家版权局已经公告,KTV行业应向权利人交付著作权使用费的行业标准和时间,被告作为该行业的经营者,理应知晓。原告也向被告发出“警告函”,但被告未予理睬。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给权利人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删除侵权作品;2、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十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审理中,原告明确了对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仅主张放映权,撤回了对音乐电视作品《让你的天空最美》、《懂你》、《大阪城的姑娘》的有关诉讼主张,其他诉讼请求不变。
被告天通豪萨俱乐部答辩称:我们KTV确实使用了原告的歌曲,这些歌曲是由做KTV音响的人给我们装在一个点唱系统里,我们向其支付包括音响、电脑等一系列安装费用,里面的歌曲来源我们不清楚。现在我们也准备停止使用这些歌曲,但我公司一直处于负债经营状态,原告请求赔偿的金额过高。
经审理查明:原告音集协是经民政部批准,于2008年6月24日成立的社团法人,其业务范围包括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咨询服务、法律诉讼、国际版权交流、举办研讨及与其宗旨一致的相关业务活动。
作为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组织,音集协在其成立之后,陆续与依法制作音像作品并取得著作权的权利人签署《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合同内容包括:第一,权利人将其拥有的音像节目(包括卡拉OK伴唱产品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财产性权利,在中国地区(不包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信托方式授予原告管理,上述权利包括权利人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所有音像节目的权利。其中,音像节目包括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录音制品、录像制品和与音像有关的电影以及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第二,音集协行使的信托管理,内容包括与上述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使用情况向权利人分配使用费。同时,音集协可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者提起诉讼。第三,权利人应将其授权原告管理的音像节目向音集协登记,并填写音集协提供的《登记表》,作为合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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