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北京天通豪萨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3)
原告作为经批准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据其与竹书房公司、孔雀廊公司、天中文化公司、鸟人艺术公司等权利人签署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其以信托的方式获得了涉案44部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有权管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并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权利的行为提出主张。
本案中,被告通过其点唱机系统向消费者提供自娱性演唱服务,其行为主要涉及著作财产权中的放映权。放映权是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向消费者提供以点播形式使用涉案44部音乐电视作品的商业性服务,侵犯了原告管理的涉案44部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原、被告双方均未能提供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以及被告的实际获利,故本院参考相关作品的使用费标准,综合考虑原告主张被侵权音乐电视作品的数量,被告的经营规模、侵权方式、侵权持续时间、主观过错及其经营地所在区域的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对于原告所主张的公证费、取证费等合理开支,本院综合考虑关联性、必要性、合理性等因素予以部分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天通豪萨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删除其经营卡拉OK厅点唱系统中收录的《你是我的玫瑰花》、《两只蝴蝶》、《家在东北》、《笑容》、《我要抱着你》、《幸福誓言》、《突围》、《飞吧
美丽的蝴蝶》、《爱走远》、《我要唱》、《给爱人的倾诉》、《给我的挚友火天》、《杯水情歌》、《圆月亮》、《因为是你》、《小眼睛的姑娘》、《我们的初恋》、《宝贝》、《男人》、《谁说你长的不是很美》、《长发》、《吹眼睛》、《老了》、《让泪化作相思雨》、《陪君醉笑三千场》、《其实我很在乎你》、《爱情重点》、《爱情乞丐》、《一天》、《放心宝贝》、《心醉》、《洗洗睡》、《一错再错》、《白狐》、《爱就爱了》、《走开》、《好好过吧》、《向快乐出发》、《难道爱一个人有错吗》、《一个人哭》、《一万个理由》、《有情人终成眷属》、《真的用心良苦》、《自由飞翔》等四十四部音乐电视作品;
二、被告北京天通豪萨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三万六千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三百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天通豪萨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负担二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晓丽
审 判 员 梁 宏
审 判 员 郭 勇
二○一一 年 七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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