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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北京星梦奇缘文化娱乐中心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4)

一、被告北京星梦奇缘文化娱乐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删除其经营卡拉OK厅点唱系统中收录的《你是我的玫瑰花》、《两只蝴蝶》、《家在东北》、《遇见你》、《笑容》、《我要抱着你》、《幸福誓言》、《突围》、《守候》、《无情的背叛》、《蹦蹦吧》、《生日》、《飞吧
美丽的蝴蝶》、《爱走远》、《我要唱》、《给爱人的倾诉》、《给我的挚友火天》、《杯水情歌》、《爱情果》、《圆月亮(此版本为flash)》、《因为是你(此版本为flash)》、《小眼睛的姑娘》、《我们的初恋》、《宝贝》、《男人》、《谁说你长的不是很美》、《长发》、《吹眼睛》、《老了》、《让泪化作相思雨》、《陪君醉笑三千场》、《其实我很在乎你》、《爱情重点》、《当雪花爱上梅花》、《爱情乞丐》、《一天》、《放心宝贝》、《鸟巢》、《一间小屋》、《心醉》、《洗洗睡》、《一错再错》、《白狐(此版本有陈瑞本人出演)》、《爱就爱了》、《走开》、《故乡》、《好好过吧》、《没有什么不可以》、《向快乐出发》、《为什么相爱的人不能在一起》等五十部音乐电视作品;
二、被告北京星梦奇缘文化娱乐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五万零四百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千三百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三百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星梦奇缘文化娱乐中心负担三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晓丽
审 判 员 梁 宏
审 判 员 郭 勇


二○一一 年 七 月 十九 日

书 记 员  郑晓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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