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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刑一终字第331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1)深中法刑一终字第331号
原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萍,女。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姚某,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某冬,男。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周某萍、姚某、彭某冬犯制造毒品罪一案,于2010年11月24日作出(2010)深龙法刑初字第320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某、周某萍、姚某、彭某冬不服,以事实不清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翔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王某及其辩护人李明珍、黄道义,上诉人周某萍及其辩护人宋德欣,上诉人姚某,上诉人彭某冬及其辩护人文开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一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0)深龙法刑初字第3205号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利鹏
审 判 员 赖小娜
代理审判员 孙 霄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邹 鹏(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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