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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刑一初字第24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深中法刑一初字第24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某,女, 2004年12月7日因盗窃罪被中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05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0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高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某某,男,因本案于2010年7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男,因本案于2010年7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钟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某华,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公一刑诉字[2010]第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林某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0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若平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0年7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因其朋友要购买毒品,打电话给被告人林某某,林某某则转向被告人罗某某要求购买冰毒500克。罗某某从一个名叫"阿彪"的人手中拿了1879克冰毒,并在罗湖区布心路xx小区外的xx餐厅将其全部交给林某某,并称多出的毒品暂放在林处,看看是否有人购买。林某某则将张某某朋友要的价值7万元的冰毒310克,和用来抵其欠张某某1.6万元的69克冰毒,合计379克冰毒给张东升。
当晚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从其身上缴获"冰毒"379克(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从其租住处搜查到一袋含安定成分白色药丸共42克;含咖啡因白色粉末4799克、8159克、黄色粉末3032克、5730克;含海洛因、咖啡因黄色块状226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米黄色晶体3克、白色晶体0.3克;从卧室窗台纸箱中缴获的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晶体共5.88克。
当晚23时许,被告人林某某被抓获,从其身上缴获毒品冰毒及麻古28.63克(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从其住处(福田村131栋502室)搜查到大量毒品共计约1500余克(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海洛因、氯胺酮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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