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1)皖民三终字第00063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皖民三终字第000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华昌铝厂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郝树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利达铝业有限公司。
  上诉人广东华昌铝厂有限公司(简称华昌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郝树生、山东利达铝业有限公司(简称利达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宜民三初字第00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西伟,郝树生,利达公司委托代理人李艾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一)华昌公司系生产、销售铝型材的企业,2008年2月2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批准取得“华昌”及“HUACHANG”商标注册证(第4624936号),核定使用商品第6类,即铝、金属板条、金属柱,有效期至2018年2月20日。华昌公司在其产品上使用的外包装是标注“华昌铝材”及“WACANG”文字及图形商标。(二)郝树生系经营铝合金门窗加工销售的个体工商户,2010年4月,其开始销售外包装标识为“澳洲华昌铝材”字样的铝型材(共计9367千克,进价20500元/吨),标注的制造商是临沂利达铝业有限公司,厂址是临沂市高新区火炬路中段。2010年1月20日,郝树生经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汇给郑学村25000元。2010年6月29日,安徽省怀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郝树生作出怀工商处字(2010)01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没收被查封的标识上标注临沂利达铝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澳洲华昌铝材”字样的铝型材6367千克;罚款人民币100000元上缴国库。(三)利达公司是山东省临沂市的一家铝合金生产、销售企业法人,2007年7月16日经工商注册成立,住所地是临沂市高新区火炬路中段,其享有的注册商标是“铝帝”及“LVDI”文字及图形商标。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郝树生和利达公司是否侵犯了华昌公司的“华昌”牌铝型材的商标专用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相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联系。郝树生销售的铝型材外包装上标注的名称是“澳洲华昌铝材”,华昌公司生产的铝型材外包装上标注的是“华昌铝材”,并有“WACANG”及图形商标,二者在文字字形、读音、含义、颜色等特征上均相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产品的来源造成误认,郝树生的行为侵犯了华昌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华昌公司要求郝树生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郝树生称该铝型材系利达公司生产,其提供的临沂市利达铝业有限公司的“成品库单”上并没有利达公司的公章,该证据不能证明其销售的铝型材系利达公司生产。关于郝树生从安徽省怀宁农村合作银行石牌支行汇给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5000元,收款人系郑学村,该证据不能证明该款的收款人系利达公司,故郝树生认为其销售的铝型材系利达公司生产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信。华昌公司认为郝树生销售的铝型材外包装上标注的制造商临沂利达铝业有限公司与利达公司是同一企业法人,但未提供相关工商登记材料证实,故对华昌公司认为利达公司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华昌公司损失的具体数额,从工商部门认定的郝树生销售的铝型材数量及价格显示,郝树生共销售3000千克,每吨利润1500元,可认定郝树生因销售该笔假冒的铝型材共获得利润为4500元。关于华昌公司要求支付律师费20000元的问题,华昌公司未提供收费发票,但鉴于华昌公司为制止侵权确有合理开支,故酌情判令郝树生赔偿3000元。另,华昌公司要求郝树生、利达公司在全国性的报纸上刊登公开声明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因郝树生侵犯的是华昌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华昌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二)项、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郝树生立即停止销售外包装上标注“澳洲华昌铝材”字样的铝型材;二、郝树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华昌公司经济损失4500元;三、郝树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华昌公司其他损失3000元;四、驳回华昌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郝树生负担。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