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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沪高民四(海)终字第67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沪高民四(海)终字第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营口港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天山大街(丽仁小区8号)。

法定代表人梁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大荣,上海朋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万仁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洋浦福海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利坚楼5层503号。

法定代表人林庆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民,上海英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淮北矿业集团大榭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大榭开发区海光楼301-1室。

上诉人营口港润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润物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洋浦福海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洋浦福海公司)、原审被告淮北矿业集团大榭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榭煤炭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海事法院(2010)沪海法商初字第8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0年4月21日,洋浦福海公司与港润物流公司签订航次运输合同一份,约定由洋浦福海公司承运重量为18,000吨的煤炭,托运人为港润物流公司,洋浦福海公司为承运人。起运港为国投京唐港,到达港为常州,收货人为大榭煤炭公司。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装船期为2010年4月26日正负一天,装船期限为72小时,卸船期限为48小时,滞期费为每天人民币80,000元。双方在合同的特约条款及违约责任中又约定“装卸时间两港合并使用,以船抵两港锚地起算,一旦滞期,永远滞期”。合同签订后,洋浦福海公司委派“永丰98”轮完成此次运输。“永丰98”轮于4月28日0400时到达装货港国投京唐港锚地。5月4日,起运港港口经营人国投中煤同煤京唐港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中煤)办理了港航货物交接手续。5月8日1800时,“永丰98”轮靠泊装货,至2310时装货完毕,实际装货“包旺混”煤17,884吨。同日2400时“永丰98”轮离泊。5月12日0600时“永丰98”轮靠泊常州港并开始卸货, 5月14日1700时卸货完毕。涉案货物运输完毕后,港润物流公司已支付了运费,但未支付滞期费。5月31日,洋浦福海公司向港润物流公司发函要求按双方签订的合同支付涉案货物运输产生的滞期费,但港润物流公司未实际支付。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滞期费如何计算起讫时间。根据涉案合同的约定,装船期为2010年4月26日正负一天,而涉案船舶“永丰98”轮至4月28日0400时到达装货港锚地,洋浦福海公司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不符合约定在先。港润物流公司可以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解除合同。但港润物流公司并没有提供证据表明对此曾提出异议,双方之间也没有就此事进一步协商,重新商定合同权利义务,涉案货物最终仍由涉案船舶承运,可视为双方继续履行原先签订的航次运输合同,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仍应依照该合同予以确定。

关于洋浦福海公司未通知港润物流公司船舶到达情况导致船舶停留。原审法院认为,根据航海日志的记录表明,在“永丰98”轮到达装货港锚地后,已向交管港调予以汇报,作为合同相对方,完全可以通过查询的方式获知船舶动向。而且,从“永丰98”轮于4月28日0400时到达锚地至5月4日办理货物交接手续这一较长进间内,作为合同相对方的港润物流公司未关注承运船舶是否到达,是否可以装货这一情况显然不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所以,港润物流公司要求从5月4日9时开始起算滞期费的辩称不予采纳。原审法院认为,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在“永丰98”轮抵达装货港锚地即2010年4月28日0400时开始计算滞期费。

关于“五一”期间是否应扣除3天法定假期。原审法院认为,港润物流公司并没有提供证据表明国投京唐港口在“五一”期间不安排船舶作业,其提供的证据材料也表明在“五一”期间有船舶作业的情况,故港润物流公司要求扣除天数的意见原审法院不予采纳。

根据上述分析,原审法院认为,滞期费装港时间从2010年4月28日0400时开始起算至2010年5月8日2310时装货完毕,装货时间为259小时10分钟。卸货时间从2010年5月12日0600时起算至2010年5月14日1700时卸货完毕,卸货时间为59小时,扣除合同约定的正常装、卸货时间120小时,实际滞期时间为198小时10分钟,按每天人民币8万元滞期费计算,本案滞期费为人民币66.06万元。

综上,原审法院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港润物流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洋浦福海公司滞期费损失人民币66.06万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0年8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企业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二、对洋浦福海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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