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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沪高民四(海)终字第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沪高民四(海)终字第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上 海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沪高民四(海)终字第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励志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虹口区北海宁路30号687B室。

法定代表人林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饶毅,上海市凯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滕刚,上海市凯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市冠友西服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绍兴袍江工业区第一桥(外谷社村)。

法定代表人丁志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淼,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俞友根,浙江民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法国达飞轮船公司(CMA CGM.S.A.),住所地法兰西第五共和国马赛13002邮区阿佳克码头4号(4,Quai d’Arenc 13002 Marseille France)。

法定代表人费利普?布朗歇(Philippe Blanchet),该公司集团法务处主席。

委托代理人王洪宇,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灿明,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励志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励志物流)因与被上诉人绍兴市冠友西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友西服)、原审第三人法国达飞轮船公司(CMA CGM.S.A.)(以下简称达飞轮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2010)沪海法商初字第7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1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励志物流委托代理人饶毅、滕刚,冠友西服委托代理人俞友根、丁淼,达飞轮船委托代理人王灿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冠友西服委托励志物流将男式西服套装运往巴西。2009年10月25日励志物流签发编号为TRBSH0970701的提单承运涉案货物,提单记载抬头人为励志物流,托运人为冠友西服,收货人为巴西领带衬衫独立贸易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西公司),装运港为上海,卸货港和目的港均为巴西南圣弗朗西斯科,货物为男式西服套装JOB774-2、集装箱号为CMAU1033765。同日,达飞轮船接受励志物流的委托承运上述涉案货物,并签发了抬头为达飞轮船的提单一份,该份提单的提单号为CNUN042533,托运人为励志物流,提单中关于装运港、卸货港和目的港、运输船舶、货物名称、数量、集装箱号等主要内容与TRBSH0970701提单相对应内容完全一致。涉案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巴西公司在目的港未持有TRBSH0970701或CNUN042533提单的情况下将涉案货物提走。

原审法院还查明,达飞轮船(中国)有限公司官方网站显示2010年9月9日涉案集装箱的当前动向为,空箱运回FL678WANL航次中的托运人,所在地为上海。

原审法院再查明,涉案货物出口报关单显示涉案货物总价为48,057.75美元。2009年9月2日,巴西公司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原告出具了对账单和还款计划。该份电子邮件记载巴西公司2008年和2009年共计欠冠友西服货款210,734.96美元,之前依据老合同欠款10,606.40美元两项共计欠款221,341.90美元。计划自2010年2月起每月20日还款20,000美元直至付清时止。该份邮件的附件列明了冠友西服和巴西公司2008至2009年两年业务明细,涉案货物的货款金额为49,856美元,巴西公司已支付了首期货款金额为9,240美元,余款未支付。2010年1月19日,冠友西服向巴西公司发送的催款电子邮件中对上述的还款计划表示同意。巴西公司于2010年3月10日向冠友西服还款19,958美元,同年5月13日还款16,212.45美元,5月14日还款3,674.55美元。冠友西服取得的涉案货物报关单所对应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已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了核销手续。一审庭审中,冠友西服明确表示不向达飞轮船主张损失。

原审法院认为,涉案的两份提单均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在本案的承托关系中冠友西服应为托运人,励志物流和达飞轮船分别为契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作为承运人,他们均有义务按照运输合同的要求将货物安全出运,并凭提单在目的港交付货物。根据现已查明的事实,励志物流将涉案货物的运输交达飞轮船履行,涉案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巴西公司在未持有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取得涉案货物。达飞轮船虽称按照巴西的法律规定,涉案货物必须交给码头和海关,交付后承运人不再享有控制权,但在规定的期限内其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巴西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已将涉案货物交给目的港码头和海关的证明,故对达飞轮船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励志物流未经冠友西服许可,且在无法定免责事由的情况下由达飞轮船实施了无单放货的行为,励志物流和达飞轮船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鉴于冠友西服在庭审中仅向励志物流提出赔偿请求,而不向达飞轮船主张上述权利,应视为冠友西服已放弃对达飞轮船的权利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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