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沪高民四(海)终字第55号 (3)
关于达飞轮船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认为,冠友西服已经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明确表示仅根据合同关系向励志物流主张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对达飞轮船没有任何诉请。冠友西服不向达飞轮船主张权利应视为其放弃上述权利。本院对励志物流要求达飞轮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励志物流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32.89元,由上诉人上海励志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辰?
代理审判员 冯广和
代理审判员 张 雯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 曦
审 判 长 孙辰旻
代理审判员 张 雯
代理审判员 冯广和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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