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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沪高民四(海)终字第57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沪高民四(海)终字第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帝洋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公平路761号10C室。
  法定代表人魏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基达,上海市荣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基业国际货运(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辽宁路244号227室。
  法定代表人余华胜,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昌桃,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佩,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帝洋进出口有限公司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海事法院(2010)沪海法商初字第1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1年3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海帝洋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基达,被上诉人基业国际货运(中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昌桃、王佩到庭参加了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帝洋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帝洋进出口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帝洋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61.9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680.98元,由上诉人上海帝洋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辰旻
审 判 员 董 敏
代理审判员 张 雯
二O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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