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沪高民四(海)终字第45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沪高民四(海)终字第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红领巾路55号。
负责人郑鹏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豪杰,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罗泾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川念路888号。
负责人张达亚,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友宏,上海市东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罗泾分公司海事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海事法院(2010)沪海法商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1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本案的部分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海事法院(2010)沪海法商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海海事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孙辰?
审 判 员 董 敏
代理审判员 张 雯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 曦
审 判 长 孙辰旻
审 判 员 董 敏
代理审判员 张 雯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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