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沪高民四(海)终字第30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沪高民四(海)终字第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新盛大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马家村。
法定代表人韩基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杏媛,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洋山保税港区业盛路188号临港管理服务中心A楼428室。
法定代表人许立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昌桃,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尹星懿,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必富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815号1号楼3001,3005室。
法定代表人BADEJOACHIM,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迎春,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君群,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诉人大连新盛大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盛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集)、原审被告上海必富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必富公司)海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海事法院(2010)沪海法商初字第9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3月23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新盛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杏媛,被上诉人中远集的委托代理人张昌桃、尹星懿,原审被告必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君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如下:必富公司受LPLProject+LogisticsGmbH(以下简称LPL公司)委托办理涉案货物海运,于2009年1月21日出具海运委托书委托中远集运输涉案货物,海运委托书载明必富公司委托北京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货)提货、绑扎和报关。1月22日,北京中货委托新盛大公司实际进行涉案货物的提货、装箱、集港、加固、绑扎、报关等全部港前操作,并要求新盛大公司在完成货物绑扎后将照片发送给北京中货。新盛大公司实际负责完成了包括涉案货物绑扎加固在内的港前操作。2月7日,中远集出具编号为COSU0102871870的提单承运涉案货物。提单记载托运人为LPL公司,收货人为GLOBALLOGISTICSLTDA.,起运港中国大连,目的港桑托斯(SANTOS),船名航次为凌云河182S(LINYUNHE182S),货物品名为渣罐,涉案货物装载在2个编号分别为TRIU0602145和TOLU8102401的20英尺框架箱内。2009年1月25日,上海外轮理货有限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单向上海海关通报涉案2个框架箱从“凌云河”轮卸下后由“的里雅斯特”轮(TRIESTE)019W航次继续出运。2月17日,“的里雅斯特”轮在香港外水域漂航时,涉案2个框架箱内装载的渣罐突然从其装载位置脱离并自高处跌落,砸坏编号为FSCU7318862和FSCU7841770的2个集装箱以及“的里雅斯特”轮第14C、14S号舱口盖。随后,船舶紧急停靠香港集装箱码头处理事故。当日,中远集通过瑞典保赔协会香港有限公司(TheSwedishClubHongKongLtd.)(以下简称保赔协会)委托三角洲海事服务公司(DELTAMARINESERVICESLTD.)(以下简称三角洲公司)对受损集装箱和船舶进行检验。4月12日,三角洲公司出具检验报告称,编号为TRIU0602145的框架箱内的渣罐横卧在舱口盖上;编号为TOLU8102401的框架箱内的渣罐跌落在编号为FSCU7841770的集装箱上;编号为FSCU7318862和FSCU7841770的2个集装箱顶部严重塌陷和/或破裂;第14C、14S号舱口盖的顶板有凹陷和/或破洞;用来系固渣罐的拉系索上有废弃标记和断线,拉系索断裂或松弛,钢索环插孔由安装方向错误的金属柄制成。其后,涉案货物重新进行绑扎系固并继续出运。检验报告认为涉案2个框架箱不牢固(不充分)的绑扎/系固是导致其内载的渣罐移动、跌落并损坏另外2个集装箱和舱口盖的直接原因。检验报告还指出,涉案船舶上还有另外2个框架箱中也装载了渣罐,箱号分别为TRIU0600883和TRIU0616365,中远集将上述2个框架箱卸载至岸上并对货物进行了重新绑扎系固。
6月15日,中远集与长荣海运股份(台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荣公司)签订和解协议,中远集同意向长荣公司赔偿因事故产生的舱口盖和集装箱修理费等费用共计21,040美元。上述费用主要包括舱口盖在香港的临时修理费用和在上海、宁波的彻底修理费用、编号为FSCU7318862的集装箱存储和处理费用、集装箱转载费用、海事声明费用等。随后,保赔协会代表中远集支付了上述费用。长荣公司出具收据及责任解除书说明已经收到中远集的和解款项。6月18日,三角洲公司出具收据说明其已经收到涉案事故的检验费34,758港币。10月13日,中远-国际货柜码头(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码头)确认已经收到中远集为处理涉案事故向其支付的码头操作费共计84,041.80港币。中远码头为此向中远集出具了6张发票:1、编号为09003073、09003074、09003075的发票显示额外劳务费和材料费分三次收取分别为28,460.80港币、6,519港币和22,160.80港币,共计57,140.60港币;2、编号为09003104的发票显示针对2个非集装箱的大型吊机换装费用及额外费用13,035.20港币;3、编号为09003105的发票显示针对2个非集装箱的大型吊机换装费用12,876港币;4、编号为09003108的发票显示转运空载集装箱费用990港币。10月15日,夏礼文律师行发函要求中远集支付证据材料等的公证费用18,500港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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