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1)沪高民四(海)终字第30号(2)
  原审法院另查明,2009年2月27日、10月13日,北京中货两次发函给新盛大公司要求其赔偿因绑扎系固不当造成的损失。10月22日,新盛大公司回函表示其不承担赔偿责任,并要求北京中货尽快支付运输费用。原审庭审中,新盛大公司确认其不具备海运货物绑扎系固的资质。中远集在原审案件审理过程中称,长荣公司系涉案船舶的承租人,中远集与长荣公司之间存在船舶共享协议。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一起海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远集以共同侵权为由要求必富公司与新盛大公司承当连带赔偿责任,争议焦点在于必富公司与新盛大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以及中远集的损失金额。
  关于新盛大公司的责任。中远集认为,涉案事故系因货物绑扎系固不当造成,而新盛大公司实际进行货物的绑扎系固,对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新盛大公司认为,其仅负责涉案货物的陆路运输和绑扎,故其仅对陆路运输过程中的绑扎系固承担责任;绑扎完毕后,新盛大公司将绑扎照片发送给北京中货,北京中货并未表示异议,且北京中货明知其没有海运绑扎资质仍委托其进行涉案货物的绑扎,北京中货也存在侵权行为,也应承担赔偿责任;新盛大公司已经将涉案货物安全运抵码头,已经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本案中,新盛大公司在原审庭审中确认其无海运货物绑扎资质,在明知涉案货物将要进行海洋运输的情况下,其仍然实际操作了涉案货物在框架箱内的绑扎系固,存在过错行为。根据三角洲公司的检验报告,由于渣罐绑扎系固不当造成涉案船舶船舱盖和船上另2个集装箱损坏,新盛大公司绑扎不当的行为与中远集损失存在因果关系,应当对中远集进行赔偿。新盛大公司主张北京中货亦存在侵权行为,不应由新盛大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原审法院认为,北京中货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根据法律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共同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中远集有权要求部分责任人先行承担责任,故中远集主张新盛大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并无不当,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必富公司的责任。中远集认为必富公司作为新盛大公司的委托方,应当对新盛大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必富公司认为,其没有实际参与货物的绑扎运输,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且必富公司委托北京中货进行货物的港前操作,对于北京中货转委托新盛大公司的情况必富公司并不了解。原审法院认为,必富公司并未实际进行涉案货物的绑扎系固,不存在侵权行为。法律规定,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本案中,必富公司委托北京中货进行货物绑扎系固,北京中货又转委托新盛大公司实际完成货物绑扎系固。中远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必富公司对于货物实际委托不具备海运货物绑扎系固资质的新盛大公司进行绑扎系固的事实是明知的且未表示反对,必富公司对于事故的发生并不存在过错,故必富公司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原审法院对中远集要求必富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
  关于中远集的损失金额。原审法院认为,中远集已经提供证据证明其为处理涉案事故,向中远码头支付相关码头操作费共计84,041.80港币。根据检验报告显示,上述费用中应当包括中远集卸载案外2个编号分别为TRIU0600883和TRIU0616365的框架箱的费用。上述框架箱重新绑扎产生的费用,不属于新盛大公司侵权行为导致的中远集损失,不应由新盛大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中远码头出具的编号为09003104和09003105的发票显示了2笔各针对2个非集装箱的大型吊机换装费用,金额分别为13,035.20港币和12,876港币,其中一笔应当是案外2个框架箱的吊机换装费用。由于中远集无法对处理案外2个框架箱的费用进行区分,本院确认上述费用中较高的金额,即13,035.20港币,为案外2个框架箱的吊机换装费用,该费用应当从中远集的损失中予以扣除。另外,中远集向中远码头支付的劳务费和材料费主要涉及三个服务项目,分别是转运空载集装箱和2次非集装箱装大型吊机换装。由于中远集无法区分处理案外2个框架箱的劳务费用和材料费,故根据公平原则,本院确认劳务费和材料费57,140.60港币中的三分之一,即19,046.87港币,属于处理案外2个框架箱的劳务费用和材料费,该费用也应当从中远集的损失中予以扣除。综上,中远集向中远码头支付的码头操作费中51,959.73港币属于中远集的损失。另外,中远集向船方长荣公司赔偿了修理费等费用共计21,040美元,属于涉案事故的直接损失;中远集向三角洲公司支付的检验费34,758港币系中远集为了确定事故责任支出的费用,属于中远集的损失,新盛大公司应当予以赔偿。必富公司与新盛大公司认为,修理费等费用系由保赔协会支付,中远集无权主张该部分损失。原审法院认为,中远集与长荣公司签订和解协议,约定由中远集赔偿相应损失,且长荣公司出具的收据及责任解除书中确认其从中远集收到和解款。保赔协会代为支付和解款项的行为并不影响中远集向侵权人主张赔偿的权利。原审法院对必富公司与新盛大公司有关中远集无权主张修理费等损失的抗辩不予采纳。中远集虽主张公证费用,但未提供实际支付该费用的凭证,无法证实其遭受了该实际损失,且公证费用系中远集的诉讼成本,不属于侵权导致的直接损失。综上,中远集的损失为码头操作费和检验费共计86,717.73港币、修理费等费用21,040美元。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