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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沪高民四(海)终字第33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沪高民四(海)终字第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贝力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袍江工业区越东北路24号。
  法定代表人王光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宇政,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卓广平,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德胜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凉城路205号207室。
  法定代表人马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正雄,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孔华姿,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宁波分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贝力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力生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上海德胜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胜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海事法院(2010)沪海法商初字第10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1年1月27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案外人MAYFAIRENTERPRISES委托东日船务(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日船务)办理180台26寸液晶电视机从上海运至悉尼的海运事宜。同年7月21日,东日物流(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日物流)就装货港货运代理事宜向德胜公司发送了委托书。根据约定,由德胜公司到贝力生公司指定工厂提取涉案货物并运至上海港,由德胜公司代东日船务订舱,东日物流还指示订舱费由德胜公司向贝力生公司收取。涉案货物由世藤海运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世藤海运)实际承运。2008年8月2日,德胜公司到贝力生公司处取走了涉案货物。报关单申报的贸易方式为FOB,报关价值为64,890美元。8月5日,世藤海运签发了编号为POBUSHA080702298的提单,托运人为德胜公司,收货人为东日船务在澳大利亚的代理,已作电放处理。同日,东日船务在香港签发了编号为2008120294的无船承运人提单,托运人为贝力生公司,收货人凭指示,贝力生公司事后获知了该提单的内容。2008年8月26日,德胜公司就涉案业务产生的订舱费、THC、国内拖车费、文件费、商检换证费、报关费共计人民币2,625元向贝力生公司开具国际货运代理业专用发票,贝力生公司已于2008年9月1日支付。另查明,贝力生公司就涉案出口未与外方签订贸易合同,除了报关单外不能举证证明对外贸易的交易对象、具体交付时间和方式以及货款结算条件等。再查明,2008年5月1日,德胜公司和东日船务在上海订立代理协议,约定双方在各自区域内互为对方的业务代理。
  原审法院认为,争议焦点是法律关系、损失归责、损失金额。关于法律关系,德胜公司承担了运输,还负责报关、报检、支付码头费用,均属于货运代理业务,因此,就内陆区段而言,德胜公司并非单纯的公路运输承运人,而是货运代理人。至于德胜公司向贝力生公司收取订舱费,如果贝力生公司有异议,应当向境外买家主张。德胜公司没有签发或出具提单,贝力生公司和德胜公司之间是事实上的货运代理合同关系。关于归责问题。德胜公司与贝力生公司之间的货运代理合同义务双方都已履行完毕,德胜公司作为贝力生公司出口货物内陆区段的货运代理人不存在任何过错。关于德胜公司有无义务向贝力生公司交付实际承运人海运提单的问题。对德胜公司而言,是东日船务委托其订舱,因此德胜公司在取得世藤海运签发的海运提单后将其交给委托人东日船务并无不当。在FOB贸易方式下,由买方负责订立从指定的装运港到目的港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已成惯例。卖方将货物送指定起运港便完成了交货义务,对于实际承运人而言,贸易合同下的买方或其代理人才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委托人,实际承运人并不与贸易合同下的卖方发生直接联系。在本案中,德胜公司接受东日船务委托成为涉案货物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托运人,世藤海运根据订舱要求签发以德胜公司为托运人的海运提单均不违反航运惯例,贝力生公司关于德胜公司擅自更改托运人,侵犯贝力生公司货物所有权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采纳。关于损失金额。出口报关单上记载的金额仅是涉案货物的报关价值,与贝力生公司是否遭受该金额的损失没有必然联系。在没有贸易合同、商业发票、收汇核销单等国际贸易必备单据佐证的情况下,尚不能确定贝力生公司应收64,890美元。因此,贝力生公司关于损失的主张,原审法院不予采纳。遂判决:对贝力生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贝力生公司上诉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采信错误,程序不当,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关键事实审查不明,致使案件基本事实和法律关系认定错误。原审判决论证说理明显不当,有偏袒德胜公司之嫌。原审判决基于错误的事实认定作出了错误的法律适用。据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贝力生公司的原审诉讼请求。
  德胜公司答辩认为:原审法院认定法律关系正确,德胜公司行为并无任何不妥。贝力生公司没有提供任何贸易合同合法有效存在的证据材料,买家是谁都无法说明。综上,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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