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1)沪高民四(海)终字第31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沪高民四(海)终字第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石城大道南段181号。
  负责人肖尚根,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乃器,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声,该分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华灵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东大名路1188号二号楼505室。
  法定代表人张石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慧,上海金仕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山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勤俭路3号。
  法定代表人王德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慧,上海金仕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铜官山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石城大道南段181号。
  负责人开新宇,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乃器,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员工。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铜陵人保)因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海事法院(2010)沪海法商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9年3月20日,被上诉人上海华灵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灵物流)与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铜官山支公司(以下简称铜官山支公司)签订国内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书约定,协议期限自2009年3月20日零时起至2010年3月19日二十四时止;保险金额人民币204,750,000元;保险标的由华灵物流生产、销售、运出、运进的商品、原材料等;协议适用国内水路货物保险条款;免赔额每次事故人民币1,000元。其后,被上诉人安徽山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鹰纸业)从日本进口一批废纸,总重量为1,931.87吨,单价120美元/吨,总价为231,824.40美元。货物运抵上海后,其中的563.66吨交由涡阳货122号轮从上海运往马鞍山。4月15日,铜陵人保出具了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保险单承保涉案货物,被保险人华灵物流,总保险金额人民币462,178.65元,承保险别基本险,包括船舶发生碰撞导致的损失。华灵物流、山鹰纸业确认涉案保险为足额保险,保险金额系根据涉案货物的进口价格进行计算的。华灵物流向铜陵人保支付了保险费人民币5,000元,其中包括涉案保险合同的保险费。4月16日,涉案563.66吨货物装载在涡阳货122号轮,从上海宝山区?藻浜内的钟海码头出发,离港后遭遇船浪发生船体摇晃倾斜,造成部分货物滑入河中。华灵物流、山鹰纸业只收到354.85吨货物,实际货损208.81吨。华灵物流向铜陵人保提出索赔后,铜陵人保于2010年6月2日发出拒赔通知书,认为涉案事故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另查明,山鹰纸业为进口1,931.87吨涉案货物而支付了进口增值税人民币269,246.17元。涉案事故发生时,船方和码头方面都未看清肇事船舶的船名。铜陵人保确认,保险单签发前,华灵物流已经向其披露了涉案货物的货主为山鹰纸业。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08年7月7日美元与人民币的汇率中间价是1:6.8281。
  原审认为,华灵物流是涉案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也是保险单载明的被保险人,华灵物流在进行涉案货物的投保时,已经向铜陵人保披露了涉案货物的所有人山鹰纸业。保险人在接受投保时明知保险单载明的被保险人华灵物流是山鹰纸业的代理人,保险合同的相对方应为山鹰纸业,涉案合同直接约束山鹰纸业及保险人,山鹰纸业有权向保险人要求赔偿,华灵物流作为代理人无权向保险人要求保险赔偿。
  虽然华灵物流与铜官山支公司签订了国内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书,但涉案货物的保险单由铜陵人保出具,且华灵物流向铜陵人保支付了涉案货物国内运输的保险费。故涉案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为铜陵人保,而非铜官山支公司。
  原审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船舶碰撞”是指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两艘或者两艘以上的船舶之间发生接触或者没有直接接触,造成财产损害的事故。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接触并非船舶碰撞的必要条件。同时,根据法律规定,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有争议时,人民法院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本案中,双方对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船舶碰撞”是否包括无接触的船舶碰撞存在争议,法院认定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综上,本案事故系由于船舶航行过程中的船浪导致,应认定为船舶碰撞导致的事故,属于涉案保险合同的责任范围。铜陵人保抗辩船浪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涉案货物落水系由于货物积载不当造成,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等抗辩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法院对上述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