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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沪高民四(海)终字第31号(2)
  原审还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本案中,货损事故系由于船浪造成,船方和码头方都未看清肇事船舶的船名,被保险人无法向保险人说明肇事船舶的船名,也无法对肇事船舶提出索赔。被保险人并不存在怠于履行索赔义务的情况,对于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保险人不能据此提出免责。法院对铜陵人保主张享受免责的抗辩不予采纳。
  原审再认为,山鹰纸业为涉案货物运输进行了足额保险,保险金额按照涉案货物的进口价格进行折算,投保人与保险人对于货物按照其保险价值进行投保的事实没有异议。被保险人已经提供证据证明涉案事故导致208.81吨货物落水,根据货物进口单价120美元/吨的标准计算,涉案货物损失为25,057.20美元。鉴于山鹰纸业系在中国注册的企业法人,其以人民币折算货物损失的请求合理,应予支持。山鹰纸业已经提供证据证明2010年6月2日前,其已经向保险人提出保险理赔,而保险人予以拒赔,故应当按照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与人民币汇率中间价6.8281折算货物损失,涉案货物损失为人民币171,093.07元。根据涉案预约保险协议的约定,保险人对于每次事故享有人民币1,000元的免赔额。预约保险协议系投保人与保险人的长期协议,涉案保险单系在其框架下出具,在保险单没有相反约定的情况下,预约保险协议中有关免赔额的约定对于投保人和保险人具有约束力,故每次事故人民币1,000元的免赔额应当从保险理赔款中予以扣除。综上,铜陵人保作为保险人应当向山鹰纸业赔偿货物损失人民币170,093.07元及自2010年6月2日起计算的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华灵物流和山鹰纸业主张的进口增值税、拆箱费和包干费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价值的范围,保险人对此无需赔偿。华灵物流和山鹰纸业虽然主张保险人赔偿差旅费和招待费,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差旅费和招待费已经实际发生,对于华灵物流和山鹰纸业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遂判决:一、铜陵人保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鹰纸业赔偿货物损失人民币170,093.07元及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企业活期存款利率,从2010年6月2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二、对山鹰纸业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三、对华灵物流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铜陵人保上诉提出:1、上海市宝山区地方海事处吴淞海事所(以下简称吴淞海事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描述的货损原因是船浪,也可能是操纵不当或货物绑扎不当,该情况说明仅为事故经过的描述,故一审认定涉案货损原因系船浪与事实不符。2、涉案货物没有发生保险事故。3、铜陵人保始终要求华灵物流和山鹰纸业向承运人索赔,而不是向侵权方索赔,被保险人放弃向承运人索赔,已经超过海商法律规定的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被保险人未将合法有效的追索权在合理期限内转让给保险人,铜陵人保按照保险合同也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4、海商法律规定船舶发生接触是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浪损或间接碰撞不属于船舶碰撞,一审错误适用司法解释,将船浪认定为船舶碰撞系适用法律错误。原审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重新处理。
  华灵物流和山鹰纸业共同答辩认为:1、吴淞海事所的情况说明可以证明涉案事故的货损原因,且保险人在一审中是确认的。2、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立即沟通,商讨赔偿事项,并无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况发生,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被保险人怠于履行权利。3、根据司法解释,船舶碰撞包括船舶直接碰撞和间接碰撞事故,保险人认为一审错误适用司法解释系错误理解。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铜官山支公司同意铜陵人保的意见。
  二审中,铜陵人保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保险事故调查申请书原件,证据形成日期2011年3月24日,内容系铜陵人保在二审中明确没有新证据后以怀疑涉案事故系保险诈骗为由,向铜陵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警大队(以下简称刑警大队)报案,该申请书盖有铜陵人保理赔业务专用章和刑警大队的文印,证明货物入水是操作不当;
  2、上海市宝山区地方海事处(以下简称宝山海事处)于2011年3月24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传真件)(以下简称324情况说明),证明涉案事故是装载不当形成的;
  3、宝山海事处出具的情况说明(传真件的复印件)并盖有刑警大队文印,证据形成日期2011年4月18日,证明目的同上;
  4、值班记录和巡航记录复印件并加盖吴淞海事所的文印,证据形成时间2011年3月24日,证明目的同上且只有几捆货物落水;
  铜陵人保陈述,以上证据是在二审期间才发现的,故作为新证据提交。
  华灵物流与山鹰纸业共同质证认为:铜陵人保在二审审理完毕后才向法院提交上述材料,以上材料提交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均不属于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存在欺诈情况,上述证据的来源不合法;铜陵人保在一审中确认涉案事故是船浪;即使货物装卸不当引起的货损也是保险责任范围内,且上述材料无法证明涉案事故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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