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沪高民四(海)终字第88号 (3)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泛和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93元,由上诉人上海泛和国际船务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辰旻
代理审判员 冯广和
代理审判员 张 雯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罗 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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