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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沪高民四(海)终字第25号(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50元,由上诉人恒建德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辰?  

审 判 员 董 敏  

代理审判员 冯广和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曦  




审 判 长 孙辰旻
审 判 员 董 敏
代理审判员 冯广和
二O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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