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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沪高民四(海)终字第25号(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50元,由上诉人恒建德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辰?
审 判 员 董 敏
代理审判员 冯广和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曦
审 判 长 孙辰旻
审 判 员 董 敏
代理审判员 冯广和
二O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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