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沪高民四(海)终字第11号(3)
综上,欧贸公司的有关上诉请求及理由,包括其所称的晶帆公司将涉案提单、核销单、报关单等资料错误交付给亚洲化工,导致其税款损失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元,由上诉人江苏欧贸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子龙
代理审判员 黄 海
代理审判员 周 燡
二O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罗 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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