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辽民一终字第55号
上诉人辽宁建设实业集团亿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瀛公司)与被上诉人沈阳市铁西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资管理局)财产侵权纠纷一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辽民一终字第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建设实业集团亿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湖街42号
法定代表人:何树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彩熠、王闯,辽宁敬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铁西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新华北街34甲。
法定代表人:朱祥和,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叶菲、吕惠,辽宁四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辽宁建设实业集团亿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瀛公司)与被上诉人沈阳市铁西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资管理局)财产侵权纠纷一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7日作出[2010]沈中民二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亿瀛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3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亿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姜彩熠、王闯,国资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张叶菲、吕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2006年6月6日,辽宁省监狱管理局警用装备站(以下简称装备站)与沈阳市铁西区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铁西土地交易中心)签订协议书,约定铁西土地交易中心同意位于沈阳市铁西区北一西路25号的仓库改造工程由装备站按照铁西区北一新村整体规划进行开发建设。由于装备站资金不足,铁西土地交易中心同意装备站在房屋建成并验收合格后,装备站以给予房屋建筑面积形式抵顶应交的土地出让金、土地契税、综合配套费等费用。该宗土地由政府收回,并按照国有土地挂牌的有关文件进行公开挂牌出让。对于费用的具体数额以及抵顶房屋的面积,双方约定土地的面积为1.3万平方米,容积率为2.5,总建筑面积为3.25万平方米,土地出让金为572万元,契税为104万元,配套费为595万元,合计费用为1,271万元。装备站抵顶房屋面积为5,582平方米(1,271万元÷2,277元/平方米)。2006年6月12日,装备站向铁西土地交易中心出具委托函,委托亿瀛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树连代理其关于铁西区北一西路25号宗地的土地摘牌事项并办理土地、规划、建设等若干手续。同日,装备站向铁西土地交易中心出具承诺函,承诺抵顶房与其他商品房同时开工、竣工,质量标准相同,并承诺在铁西区缴纳税款。2006年10月18日亿瀛公司向铁西土地交易中心出具承诺函,承诺遵守铁西土地交易中心与装备站关于铁西区北一西路25号仓库用地改造的协议,并按照该协议中第二款、第四款以房抵顶土地出让金等费用的条款和其他各项条款执行。2007年4月9日,经沈阳市铁西区规划委员会研究决定,同意将省监狱管理局转交区政府一栋住宅楼转至国资办,并空转地价款。2007年4月23日,亿瀛公司与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铁西分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第三条规定: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铁西分局出让给亿瀛公司的土地位于铁西区北一西路27号,土地用途城镇混合住宅;第四条规定:出让期限为住宅50年,商业40年,自2006年6月19日起算;第五条规定:本宗地的土地出让金4,990,174.23元,收益金及企业补偿金为21,334,313.65元。费用由铁西土地交易中心核算并收取。合同中在建设、规划、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及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后的处理等方面,都作出详细的规定。协议签订后,因亿瀛公司资金紧张,经协调2007年7月12日,亿瀛公司向国资管理局出具一张金额为10,964,585.92元的收款收据。2007年9月,国资管理局以亿瀛公司的名义代亿瀛公司向铁西土地交易中心交纳了土地出让金、契税及综合配套费10,964,585.92元。此款亿瀛公司至今没有偿还给国资管理局。
另查明,2009年3月,国资管理局作为原告向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对亿瀛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本案亿瀛公司按双方协议约定向本案国资管理局交付用于抵顶土地出让金、契税以及配套费等费用(价值合计32,296,902.092元)同年3月3日,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依据国资管理局诉讼保全申请,依法查封了亿瀛公司开发的房产90套。此案后经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审理期间,亿瀛公司表示同意向国资管理局支付欠款10,964,585.92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法院判决:一、亿瀛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国资管理局欠款人民币10,964,585.92元;二、亿瀛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向国资管理局支付欠款人民币10,964,585.92元的利息,从2007年7月1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时止;三、驳回各方当事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亿瀛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3,28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亿瀛公司负担。此案宣判后,各方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此案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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