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1)辽民一终字第16号(5)
关于亚产公司招聘项目管理人员、销售人员,自行经营管理、销售涉案项目及向亚洲城全体业主发出承诺《致亚洲城全体业主函》的行为是否违约,是否应该立即停止问题。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合作开发合同书》第2.2.2条款的约定,包括但不限于规划、设计、施工、销售、物业管理等各个阶段事务的全面经营管理工作全部由爱凯公司负责实施,亚产公司只是配合,亚产公司没有不经与爱凯公司协商同意擅自自行经营管理销售或低价销售项目的权利,亦没有不经与爱凯公司协商同意擅自对亚洲城全体业主作出承诺的权利。因此,亚产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双方《合作开发合同书》的约定,理应予以停止。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亚产公司于2010年4月7日向爱凯公司发出《关于解除〈合作开发合同书〉的通知》的行为无效,双方于2008年3月5日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书》继续履行;二、亚产公司立即停止一切违反《合作开发合同书》约定的行为。反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亚产公司承担。
亚产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是: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第一,一审判决认定爱凯公司对涉案项目负有经营、管理、运作的资金承担义务,而非投资义务,认定事实错误。第二,一审判决认定《合作开发合同书》第3.2.1条款和第3.2.2条款隶属于第3.2条款,是项目结算条款,非项目投资条款,认定事实错误,该条款应为爱凯公司投资义务的约定。第三,一审判决认定爱凯公司筹措建设资金、补交土地出让金,并判定爱凯公司已履行合同义务,双方合作目的可以实现,认定事实错误。爱凯公司以房屋预售款充抵投资,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第四,一审判决认定亚产公司无自行经营管理等权利,认定事实错误。亚产公司未将涉案项目的管理及销售工作等相关权限独占地完全赋予爱凯公司,一审判决认定亚产公司招聘项目管理等人员违反合同,剥夺了亚产公司的经营、管理、运作权利。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支持爱凯公司“确认亚产公司《解除〈合作开发合同书〉的通知》无效”的反诉请求,是严重的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亚产公司请求本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爱凯公司的一审反诉请求。
爱凯公司辩称:一、涉案项目系亚产公司前期投入资金与爱凯公司综合管理的合作,根据《合作开发合同书》的约定,爱凯公司负有经营管理义务。二、爱凯公司按照《合作开发合同书》的约定履行了项目经营管理及建设资金承担、筹措义务,未损害亚产公司的利益,亚产公司不能解除合同。三、涉案项目合作开始后,爱凯公司积极办理各种项目手续,但由于亚产公司违约、政府交地延迟、容积率调整及挡光问题处理等因素,致使涉案项目相关手续未能按合同约定办理完毕。四、亚产公司存在严重的投资违约及破坏合作的行为,给涉案项目造成损失,不应对其进行利益分配。五、一审判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项正确。综上所述,亚产公司解除合作开发合同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合作开发合同应继续履行。请求依法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属实。
另查明,涉案《合作开发合同书》第六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中,第6.2条款约定:亚产公司和爱凯公司中的一方认为建设项目的继续合作确有困难,经协商可以解除合同。
2010年8月13日,亚产公司、爱凯公司与皇姑区政府签订《亚产、爱凯公司关于解决亚洲城项目信访问题的备忘录》:亚洲城项目因亚产、爱凯双方合同纠纷致项目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并出现一房两售问题,……为维护群众利益,成立工作组共同监督亚洲城项目建设中的资金使用,并办理项目相关的审批手续。……五证许可证书颁发后,暂由皇姑区政府保管。保管期限以第七条规定为准,与公司运营相关,若需要各种批准的原件时,皇姑区政府应予以提供。……第七条备忘录的有效期间: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备忘录终止:亚产与爱凯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法院就双方的合作做出最终判决。
2010年10月13日,市国土局颁发了地字第210100201000154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单位为亚产公司,用地位置:沈阳市皇姑区金沙江街西侧,用地面积42229.69平方米。2010年12月2日、3日,沈阳市人民政府颁发了沈阳国用(2010)第0203、0204、020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权人为亚产公司,坐落于沈阳市皇姑区金沙江街西侧,使用权面积分别为8106.7平方米、22636.3平方米、2938.2平方米。2010年12月31日,市国土局颁发了建字第210100201000193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为亚产公司,建设位置:沈阳市皇姑区金沙江街西侧,建设规模168188平方米。以上证件现存于皇姑区政府。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